《破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壹個或者多個連帶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其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以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其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前提供對外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流動義務,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負債》中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因此,清算組應當補足被擔保的債務:借記:清算損益,貸記: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就所清償的數額向保證人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更為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無法確定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償還比例,也就是說,破產企業因對外擔保而償還的債務數額尚不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擔保人追償的金額不能在破產清算債權清償前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單獨確認資產的要求,只能作為或有事項披露。
未申報債權的破產企業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由清算組和人民法院進行登記、審查和確認。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壹些債權人往往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是否存在註銷這些負債的問題?
筆者認為,雖然破產法規定逾期不申報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破產規定》規定,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但有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畢之前,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如果對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務進行註銷,破產債務可能會失去其完整性。此外,由於大多數破產企業財務管理不嚴,會計賬目混亂,債權債務記錄可能有誤。所以,沒有來申報債權的負債,實際上可能並不存在。不核銷未申報債權的債務,有助於日後核實相關賬目。但由於這部分未申報債權的債務金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雖然不應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負債,但可以考慮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或者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的債務和清算凈損益合計之後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