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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正確計提折舊,合理使用折舊基金,促進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是對固定資產磨損和損耗價值的補償。其補償方式,實行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的折舊率提取折舊基金,或者按產量和規定的標準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第三條 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包括工業企業、農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施工企業,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金融、投資和保險企業,城市公用企業、文教企業以及其他國營企業,都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正確計提和合理使用折舊基金,建立固定資產和折舊基金的管理責任制。第四條 折舊基金(含更新改造基金),應按規定範圍專款專用。第二章 提取折舊的範圍第五條 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

(壹)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

(三)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

(四)農業企業的經濟林木。第六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壹)土地;

(二)通過局部輪番大修實現整體更新的固定資產;

(三)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設備。第七條 帳面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再提取折舊。但在本條例公布以前已經提足折舊的在用固定資產,如果設備技術性能尚好,壹時又無先進設備替換,在壹九九○年之前仍需繼續使用的,可提取折舊。壹九九○年以後,不再提取折舊。第八條 連續停工壹個月以上的車間和基本上處於停產狀態的企業,其設備均不提取折舊。生產任務不足,處於半停產狀態企業的設備,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減半提取折舊。第九條 由於社會技術進步必須由先進設備替換的落後設備,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予淘汰的設備,由企業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予以報廢,其未提足的折舊,可以補提;由於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未提足的折舊不再補提。第十條 采掘企業的礦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關地面、地下設施,采伐企業的伐區鐵路、公路和臨時設施,均按產量和國家規定的計提標準,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第三章 計算、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第十壹條 計算折舊的依據為固定資產原值。

用基本建設撥款或基本建設貸款購建的固定資產,以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明細表中確定的固定資產價值為原值。

用專項撥款,專用基金和專項貸款購建的固定資產,以實際購建成本為原值。

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以調撥價格或雙方協議價格,加上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費後的價值為原值。

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原價減去原來的安裝成本,加上調入單位安裝成本後的價值為原值。第十二條 計算、提取折舊的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線法,下同)和工作量法。第十三條 下列專業設備的折舊,按工作量法計算、提取:

(壹)交通運輸企業和其他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運汽車,根據單位裏程折舊額和實際行駛裏程計算、提取;

(二)大型設備,根據每小時折舊額和實際工作小時計算、提取;

(三)大型建築施工機械,根據每臺班折舊額和實際工作臺班計算、提取。第十四條 除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其余固定資產的折舊,均按平均年限法計算、提取,即根據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和凈殘值比例,每年均等計算、提取。第十五條 折舊應當按月提取,並計入當月成本。

季節性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全年應提折舊,在生產期內全部提足,計入生產期的成本。第四章 折舊率和單位折舊額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折舊實行分類計算、提取的辦法。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根據各類固定資產實物磨損和自然損耗的價值大小確定。對於技術發展較快的設備和大型精密儀器等,可適當考慮無形損耗的因素。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如附表。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單位折舊額,分別按下列辦法確定:

(壹)平均年限法的年折舊率,根據固定資產原值減去凈殘值後的余額和折舊年限確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為殘值減去清理費用後的余額。

(二)專業設備的工作量(行駛裏程、工作小時、工作臺班)折舊額,按照設備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後的余額和規定的總工作量(總行駛裏程、總工作小時、總工作臺班)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