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壹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產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質,即資產應當是“預期會給企業帶未來經濟利益”。
按照中國基本準則規定的定義,在實務工作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是:即使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不能再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從而造成了企業產不實。
例如,由於技術進步,原有設備已經被淘汰或長期閑置不用,或從國外引進的設備原材料供應等原因在國內無法使用、這些設備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因其符合資產定義而仍作為企業的資產,其價值仍反映在會計報表的資產方,造成企業虛增資產,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實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令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中對資產進行了重新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並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企業會計制度》。
對比兩個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資產定義在三個方面對原定義作了修正:壹是新的定義把資產的內涵真正揭示了出來,強調資產的實質是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原定義卻忽視了這壹點。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產必須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為企業服務能力或服務潛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控制別人得到這種利益都應該是企業的資產。
相反,如果企業某項財產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則該財產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如待處理財產損失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
二是新定義中刪去了“能以貨幣計量”這壹定語。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問題,不是資產的本質特征,只需要在關於資產的確認標準中規定,不必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
三是新定義中把“經濟資源”修正為“資源”。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僅僅是經濟資源,也不僅僅是單壹的、靜態的、具體的某壹資產。會計上沒有確認和計量但確實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其它項目,如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商譽等也應該是企業的資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資源。
國際會計準則在框架中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以看到,變化後的定義從理論上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了內在的壹致,其實踐意義是可以據資產的定義明確納入會計核算的資源範圍。
重新思考
中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可以說是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的重大突破,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筆者認為新定義也有兩點不妥之處:
1.關於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即資產的法律特征問題。
某壹特定主體與作為資產的“資源”究竟存在怎樣的權利關系,也是資產概念的另壹實質問題。原定義和新定義都認為是“擁有或控制”,筆者認為,如果將資產的內涵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則資源是“控制”而不是“擁有或控制”。
壹方面,“擁有”自然就能“控制”,將二者並列有重復之嫌,而且企業的資產和是否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並無必然聯系。如融資租賃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出租方在融資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所有權,但與該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對租賃物並非不具有實際控制權:而承租方對租賃物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有控制權。
另壹方面,企業的資產要麽來源於所有者,要麽來源於債權人,企業不存在擁有所有者和債權人的資產所有權。因此,以實際控制權來確認資產比較合理和恰當。所以,筆者認為,某壹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是“控制”。關於這壹點可從國際會計準則中資產的定義中得到佐證。
2.關於資產的來源。
新定義中的資產來源於“過去的交易、事項”,這只是對歷史信息作出反映,沒有著眼於未來的價值增值運動。資產既然是企業控制的資源,那麽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然已經發生,沒有必要在資產定義中加上這壹多余的定語來說明其來源。
定義只要能體現資產的兩個要義,明確資產的兩個本質特征即法律特征(為企業所控制)和經濟特征(具有未來經濟利益)就是科學而嚴密的。據此,可以將資產定義表述為:“是為企業所控制的、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