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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優化配置基金投資方向

該基金為混合型,風險系數低於股票型.好與不好,要看妳的評判標準了!下面是該基金的說明書,妳可以看看.

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2月7日證監基金字[2007]36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壹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等。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壹、緒言

《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據《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托管協議 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指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 日內就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的事項對招募說明書進行的更新

發售公告 指《建信優化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時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運作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個人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國註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機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機構投資者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總稱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基金銷售業務 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銷機構

直銷機構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代銷機構 指依據有關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辦理本基金發售、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註冊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註冊登記機構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註冊登記系統 指註冊登記機構的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基金賬戶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給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份額情況的憑證

基金交易賬戶 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 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 指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交易時間 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具體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不時發布的其他公告

認購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贖回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份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基金轉換 指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壹開放式基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托管 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壹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從某壹交易賬戶轉入另壹交易賬戶的業務

巨額贖回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壹日基金總份額10%的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的股票紅利、股息、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負債後的凈資產值

基金份額凈值 指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壹)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設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聯系人:路彩營

電話:010-66228888

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文批準設立。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國信安金融服務公司 25%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股東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權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

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並向股東會匯報。公司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為獨立董事。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權和對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獎懲權。

公司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2名職工代表監事。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並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盡職情況。

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綜合管理部、投資管理部、研究部、市場營銷部、基金運營部、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七個職能部門。此外,公司還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江先周先生,董事長。1986年獲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經濟學碩士學位。1993年獲英國Heriot-Watt大學商學院國際銀行金融學碩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行長辦公室副處長,中國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處長,中國建設銀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基金托管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基金托管部總經理兼機構業務部總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基金托管部總經理。

孫誌晨先生,董事。1985年獲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籌資部證券處副處長,中國建設銀行籌資部、零售業務部證券處處長,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副總經理。

谷裕先生,董事,現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副總經理。2004年獲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金融學博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副處長、處長,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處長、總經理助理,中國建設銀行資金交易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副總經理。

馬梅琴女士,董事,現任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1984年獲中央財政金融學院學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籌資儲蓄部證券處副處長、中國建設銀行籌資儲蓄部外幣儲蓄處處長、中國建設銀行零售業務部自動服務處處長、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銀行業務部證券業務處處長、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二級個人客戶經理兼證券處高級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二級個人客戶經理、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

歐陽伯權先生,董事,現任信安國際有限公司亞洲區行政總裁。1977年獲加拿大滑鐵盧大學城市設計及環境規劃系學士學位。歷任加拿大安泰保險公司管理級培訓員、團體核保總監,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亞洲區團體保險部副總裁,信安國際有限公司亞洲區行政總裁。

朱書紅先生,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金融管理處處長。2003年獲中南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湖南分行組長,湖南省五淩水電開發公司副處長,中國華電集團財務公司部門經理,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金融管理處處長。

殷可先生,獨立董事,現任中信資本市場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總裁。1991年獲浙江大學研究生院經濟學碩士學位。歷任浙江大學講師,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秘書,深圳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君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國泰君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兼總裁,中信資本市場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總裁。

關啟昌先生,獨立董事,現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總裁。1970年獲新加坡大學會計學(榮譽)學士學位。並於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學行政人員課程。歷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會計師、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數師、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數師、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夥人、美林證券總裁、協和集團董事兼總經理、Morrison & Co.LTD總裁。

沈四寶先生,獨立董事,現任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1981年獲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經濟法學碩士學位。歷任北京大學助教、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

2、監事會成員

黃浩先生,監事長,現任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1996年獲武漢大學國際金融專業經濟學學士學位。歷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處長、處長,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助理,中國建設銀行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

張永勝先生,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審計部職員。1993年獲山東財政學院財政系經濟學學士,1996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任山東電力設計院會計,北京西單國際大廈開發有限公司會計,北京西單賽特商城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山東魯能物資集團公司審計主管,中國華電工程(集團)公司教育培訓中心總經理助理,華電燃料有限公司主管會計、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審計部審計壹處職員。

楊美瑛女士,監事,現任信安國際有限公司亞洲區首席財務總監,獲臺灣國立中興大學統計學學士學位,美國依阿華大學獲取精算學碩士學位。歷任美國信安金融保險集團團體人壽與醫療保險產品(小型企業單位市場)精算助理、退休金產品(小型企業單位市場)精算主任、長期醫療保險產品的助理精算師、個人人壽與醫療保險產品(小型企業單位市場)副精算師、信安國際財務總監、亞洲區首席財務總監。

翟峰先生,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察稽核部總監。1988年獲得安徽省安慶師範學院文學學士學位,1990年獲得上海復旦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法學學士學位。歷任中國日報評論部記者,秘魯首鋼鐵礦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部副主任,中國信達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原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證券發行部副總經理,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上海永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總經理。

吳潔女士,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監。1992年畢業於南開大學金融系,1995年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歷任中國建設銀行國際業務部外匯資金處主任科員、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交易風險管理處副處長、中國建設銀行資金部交易風險管理處、綜合處高級副經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員

孫誌晨先生,總經理(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李華先生,副總經理。1998年獲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貨幣銀行學碩士學位。歷任中信銀行南京分行上海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國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經理,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和華泰證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何斌先生,副總經理。1992年獲東北財經大學計劃統計系學士學位。先後就職於北京市財政局、北京京都會計師事務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基金監管部、國泰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

徐軍先生,總經理助理。1990年獲上海交通大學物理系理學學士學位,1995年獲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物理學博士學位。歷任紐約Exis顧問公司高級分析師,巴黎百利銀行交易和資產投資部副總裁、高級副總裁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信安國際第二副總裁和中國業務負責人。

張徹先生(Micheal C. Zhang),總經理助理。1990年獲美國Brandeis University 金融學碩士學位。歷任中國銀行總行主任科員、潘偉博(PaineWebber)高級經理(Senior Associate)、J.P. 摩根(J.P. Morgan)高級經理(Associate)、瑞士信貸第壹波士頓(Credit Suisse First Boston) 助理副總裁、上海永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兼研究總監和金融工程部總監。

4、督察長

路彩營女士,督察長。1979年畢業於河北大學經濟系計劃統計專業。歷任中國建設銀行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華夏證券部門副總經理、重慶審計特派辦總經理,寶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顧問(公司副總經理級),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長。

5、本基金基金經理

陳鵬先生,碩士學位,證券從業八年。1999年5月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1998年4月進入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任研究員。2000年1月進入鵬華基金管理公司,先後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2004年4月進入華林證券資產管理部,任副總經理。2004年7月進入寶盈基金管理公司,任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2006年8月進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

汪沛先生,碩士學位,證券從業五年。2000年2月畢業於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同年進入中國農業銀行總行資金營運中心,擔任債券交易員。2001年3月,加入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宏觀與債券研究員、固定收益主管和富國天利增長債券投資基金經理。2006年1月進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目前兼任建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

6、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孫誌晨先生,總經理。

李華先生,副總經理兼投資管理部總監。

曲寅軍先生,投資管理部副總監。

吳劍飛先生,建信恒久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汪沛先生,建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

7、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實現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防火墻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基金的投資

(壹)投資目標

通過合理的資產配置和積極的證券選擇,在實現長期資本增值的同時兼顧當期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限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回購、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以及經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滿6個月後,本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各類資產應符合以下比例範圍限制:

股票占基金資產的30%-90%;債券、現金、貨幣市場工具以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的10%-70%,其中,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於壹年期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理念

以現代投資組合理論為依據,對大類資產各自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分析並進行合理的優化配置,在此基礎上精選個股和個券,進壹步優化投資組合,從而獲得超越投資基準的收益。

(四)投資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60%×新華富時A600指數+40%×中國債券總指數。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壹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經監管部門批準並履行相關的程序後,修正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五)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對宏觀經濟、行業及上市公司、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研究,運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策略,在大類資產配置這壹宏觀層面與個股個券選擇這壹微觀層面優化投資組合。

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壹般情況下其風險和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同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壹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壹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4)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

(5)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