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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撥款有哪些會計科目?

社會保險基金撥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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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核算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賬戶的核算和管理。

第三條財政專戶核算的基本任務是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活動,監督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的管理和執行。具體包括:

壹是辦理社保基金日常存、支、往來賬戶的核算,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二是反映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年度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決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等。

三、監督部門和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監管部門和單位將社會保障資金及時足額存入財政專戶,並根據批準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及時撥付資金。

第四條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借貸記賬法為基礎。

第五條財政專戶的會計處理方法應當前後各期壹致,會計指標口徑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變更的情況、原因及對會計報表的影響。

第六條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真實、準確。重要的業務活動應單獨反映。

第七條財政專戶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分;劃撥到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通過開戶銀行轉賬,不得收付現金。

第八條財政專戶會計年度自10月1日起,至2月1日止。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加強財政專戶資金管理。

第十條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當加強對財政專戶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會計管理和會計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及時糾正違法會計事項並向領導報告。

第十壹條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和辦法,掌握計算機在會計工作中的應用,實現會計操作技術的現代化。

第二章會計科目和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財政專戶會計科目是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機構對專戶內資金活動按其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進行分類的方法,是設置賬戶和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各級財政專戶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壹、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統壹規定會計科目代碼,不得隨意更改或打亂科目代碼,以方便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各類會計科目後有壹個空號,根據各級財政科目的要求增加會計科目和代碼。

三、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寫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寫名稱和代碼,不能只填代碼,不填名稱。

第十三條財政專戶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列號編碼帳戶名

壹、資產類別:

1 101銀行存款

2 102債券投資

3 105臨時付款

4 106貸款

二。債務

5 201臨時收款

6 202借款

三。凈資產類別

7 3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余額

8 302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9 3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0 310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余額

第四,收入類別

11 4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2 402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3 4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4 410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入

動詞 (verb的縮寫)開支類別

15 5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6 50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7 5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8 510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

第十四條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銀行存款號101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存款。

2 .收到財政專戶轉入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財政專戶根據財政部門批準的財政收支計劃撥付或劃轉資金時,應借記有關支出項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中銀行存款的期末余額。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根據收付憑證和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結清余額。

5.本科目應按資金和存款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102號債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2 .按照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兌付本息或按規定劃轉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的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或收入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相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支付或轉移的國家債券成本。

4.本科目根據保險和國債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暫付款號105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

2 .暫付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4 .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收款單位設置。

貸款編號106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類貸款。

2.貸款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相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貸款。

4 .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借款單位設置。

編號201暫收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接收無法確定上繳單位的資金。

2.發生暫收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在查清所收資金的性質或上繳單位後,應及時貸記相應科目沖抵該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中尚未確定資金性質或尚未上繳單位的余額。

4.本科目應按有關部門和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借款202號

1.本科目核算從上級財政專戶、上級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的有償使用。

2.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歸還時,根據本金部分,借記本科目,根據貸款利息部分,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相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尚未償還的借款。

4 .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借款單位設置。

3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余額

1.本科目核算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余額。

2.期末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額是財政專戶中歷年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余額。結轉到下壹年增加本課程。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2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中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後的余額。

2 .期末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中歷年積累的失業保險基金余額。結轉到下壹年增加本課程。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余額。

2 .期末,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額是財政專戶中歷年積累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余額。結轉到下壹年增加本課程。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10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余額

1.本科目核算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平衡後的余額。

2 .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是財政專戶歷年積累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余額。結轉到下壹年增加本課程。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4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財政補貼,下級通過財政專戶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取得的收入。

2.收到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和收入戶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收到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按債券購買成本借記“銀行存款”,按利息或收入貸記“債券投資”。收到財政專戶形成和支出戶劃轉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收到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轉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下級收入”。收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貸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助收入、轉移性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402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資金入不敷出時的財政補貼,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繳納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撥付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2.收到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和收入戶轉來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從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收到失業保險基金暫收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收到失業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買成本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入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收到財政專戶形成和支出戶劃轉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收到失業保險基金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貸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收到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收到上級財政專戶轉來的失業保險基金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收到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總收入。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貸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性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4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基金入不敷出時的財政補貼,下級通過財政專戶收入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收入。

2.收到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收入戶轉來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收到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收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的本息收入時,按債券購買成本借記“銀行存款”,按利息或收入貸記“債券投資”。收到財政專戶形成和支出戶劃轉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收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收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賬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轉賬收入”。收到上級財政專戶劃轉或下級財政專戶解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下級解決收入”。收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年末將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貸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保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助收入、轉移支付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410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財政預算撥款、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社會籌集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含上級財政專戶補貼部分)。

2.收到同級財政預算下撥、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下撥、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貼部分)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入——預算外補貼”、“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入——預算外補貼”或“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入——社會募捐”。收到財政專戶中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利息收入”。

3 .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收到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總額。年末將貸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結余”科目貸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預算內補助、預算外補助、社會籌集、利息收入等。

5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轉移支出、對下級或上級的補貼等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支付計劃,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撥付到經辦機構支出戶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入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上級支出”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他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 .年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借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50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壹、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於支付失業保險金的支出,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支出,轉移支付支出,對下級或上級的補助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支付計劃,將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撥付到經辦機構支出戶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出部分資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將失業保險基金轉入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上級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失業保險基金有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 .年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借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50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劃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支付計劃,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撥付到經辦機構支出戶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支出發生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入上級財政賬戶或下級財政賬戶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上級支出”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其他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 .年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借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510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撥付給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下級財政專戶用於支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支出。

2.調撥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年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結余”科目借方,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支付基本生活費、支付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補助下級支出等。

第三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第十五條用於財政專戶核算的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包括:付款單、撥款單、申請部門或單位的付款申請、相關銀行票據等。記賬憑證應當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日期順序編制和保管。

第十六條財政專戶調撥資金,應選擇相應的銀行結算方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方式結算。

第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根據會計事項的性質填列摘要、科目名稱、金額和所附原始憑證的數量,並由有關人員審核蓋章。會計人員因為沒有原始憑證而制作的憑證,必須由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財政專戶會計必須認真審核各種原始憑證,如實填制會計憑證。記賬憑證每月應按序號整理,連同所附原始憑證及封面,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基礎,全面、系統、連續記錄財政專戶各項資金活動的賬簿,是反映和監督財政專戶資金收入、支出和余額的會計工具。財政專戶的會計賬簿應設置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

第四章會計結算、清算和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財政專戶會計應定期、及時進行會計結算,結算周期為每月壹次。具體的結賬方法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第二十壹條財政專戶會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進行壹次全面的年終清算。年終清算的主要項目如下:

壹是在年底前,檢查年度社保基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財政專戶核算應當將本級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總計劃的執行數與各部門、各單位繳入財政專戶的實際數核對清楚。

二、清理今年社保基金收支情況。本年度社保基金收入必須在年底前存入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會計應當與有關單位核對支出情況。由於有關單位支出預算較大,導致有關單位社保基金支出戶本年存放的資金較多,應在清算期間收回。收回的資金應沖抵今年的社保基金支出。

三、與付款部門和單位、銀行對賬。年度終了後,及時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銀行等有關單位核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賬目,與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核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賬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清理往來賬目。財政專戶中的暫付款、暫存款等往來款項應在年度終了前認真清理結算。應轉入各種收入或支出的資金,應及時轉入本年度相關收支科目。

第二十二條年終清理結算後,可將結算收入和支出記入舊賬,辦理年終結算。年終結賬工作壹般分為兩個步驟:清舊賬記入新賬,依次做賬。

第壹,算舊賬。全年每筆收支賬的借方和貸方都會做出來,然後下面會畫壹條雙紅線表示這筆賬完全結清。年末有余額的賬戶,在“匯總”欄註明“結轉下年”字樣,表示轉入新賬戶。

第二,把它輸入壹個新賬戶。各科目的上年余額直接記入新年度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各科目預留空白行的余額欄,並在“匯總”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分新年度數。

第二十三條財政專戶會計報表是財政專戶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和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重要材料,也是編制下壹年度社會保障基金收支計劃的依據。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報表。

第二十四條財政專戶會計應當嚴格按照統壹的報表種類、格式、內容和方法,定期編制和匯總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確保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需要匯總報表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編制範圍進行匯總,防止遺漏。

財政專戶會計應當及時將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政府審查批準,並將本級政府批準的本行政區域財政專戶決算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關於普通會計的規章制度,做好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二十六條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和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基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