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第五十壹條 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的(壹)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 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 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在國家《會計法》中,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相關要求的(壹)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通過對以上文件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基礎工作規範已要求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是獨立設置並各自簽章確認會計事項,會計監督要求記賬人員需與審批、經辦人員的職責相互分離,由此可見,妳以上所說的職責是不能由同壹人兼任的。
在實踐當中,試想,如果由同壹人兼任這些工作,會計監督也就失去了其意義所在,這樣的分析不知妳是否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