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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9.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10.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

上述重組涉及多個非現金資產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

11.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轉讓股權的賬面價值。

上述重組中,如涉及多股,債權人應按照每股公允價值占該股總公允價值的比例分配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以確定每股的入賬價值。

12.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作賬務處理。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不得將或有收益計入未來應收款;收到或有收入時,應當作為當期收入處理。

13.采用混合重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以現金和非現金資產相結合的方式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以收到的現金抵銷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然後按照10條的規定處理。

(2)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和債務轉增資本組合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先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相抵銷,再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按照所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和權益的公允價值占總公允價值的比例進行分配,以確定非現金資產和權益的賬面價值。

上述重組中,涉及多項非現金資產和股權的,分別按照第10條第2款和第11條第2款的規定,在各自按照前款規定計算確定的入賬價值範圍內處理。

(3)壹部分債務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和債務資本化相結合的方式清償,另壹部分債務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先按照13 (2)條的規定處理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再按照12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