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責令其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改正錯誤。
2.好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不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行為或者填制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的行為為犯罪。但行為人以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貪汙、挪用公款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分別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