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
1、直接利用籌劃法
國家為了實現總體經濟目標,從宏觀上調控經濟,引導資源流向,制定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於納稅人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國家是支持與鼓勵的,因為納稅人對稅收優惠政策利用的越多,越有利於國家特定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納稅人可以光明正大地利用優惠政策為自己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服務。
2、地點流動籌劃法
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或者選擇在優惠地區註冊,或者將現時不太景氣的生產轉移到優惠地區,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創造條件籌劃法
納稅人創造條件使自己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或者通過掛靠在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行業,使自己符合優惠條件,從而享受優惠待遇。
擴展資料
任何納稅籌劃行為,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中國對壹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願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稅收負擔輕、納稅額較少。
利潤等於收入減去成本(不包括稅收)再減去稅收,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企業或個人的費用成本及稅收支出,可以獲取更大的經濟收益。很明顯,稅收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應該越少越好,無論它是怎樣的公正合理,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壹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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