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的稅款與開具發票的時間無關。次月不是提前納稅,而是在正常申報期間申報納稅。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
在下列情況下,您可以申請退稅:
在預繳場所實現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賣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但是買方已經認證了專用發票,不能作廢,買方可以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進行進項稅額的轉移。之後,賣方納稅人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並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專用發票上已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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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