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銷毀會計憑證怎麽辦,怎麽舉報,金額是按收入算嗎寫回答
40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第8條對《刑法》第162條作的補充規定的新罪名。法條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1、犯罪客體。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會計資料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會計檔案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是指由壹定格式、相互連綴的賬頁組成,用來有序、分類地全面記錄和反映壹個單位經濟業務的會計簿籍,是會計信息的主要載體之壹。財物會計報告是指壹個單位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或者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者銷毀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且情節嚴重。隱匿,指故意隱藏。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時,將應當提供出來接受檢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或者對應當提供社會監督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都構成隱匿。銷毀,指采用各種手段,如焚燒、水浸、撕毀、丟棄、塗抹等等,使會計資料毀滅或無法恢復,不能辨認。“情節嚴重”的構成標準,實踐中應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之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壹)”的規定,即涉嫌下列兩種情形的,應予追訴:壹是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是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