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責任含義
會計責任是對被審計單位而言的。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 被審計單位負有以下會計責任: 建立和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 保護本單位的資產安全和完整; 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和完整。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應寫入審計業務約定書中, 以示負責。
2、審計責任含義
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所應負的責任,包括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和審計職業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出現工作失誤或欺詐時,在法律上應承擔的責任;職業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在承辦審計業務時應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是審計責任的兩個方面,兩者是互相補充、緊密相連的,法律責任壹般建立在職業責任基礎上,即註冊會計師首先應當違反了職責,並給相關利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才有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
3、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
(1)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實質不同
會計責任是被審計單位在經濟管理活動中,為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而應負的直接責任。但審計責任是註冊會計師在經濟監督活動中,為揭露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重大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負有的更高層次的責任(因為如果註冊會計師在審計的過程中按規範進行審計,就會大大降低甚至消除會計責任的危險)。因此,當會計報表出現問題時,在追究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的同時,要更加嚴格地追究作為高層次監督活動的審計責任。
(2)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具體內容不同
會計責任的具體內容包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對會計報表項目的存在和發生、完整性、權利和義務、估價和分攤、表達和披露進行認定;而審計責任包括: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審計範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註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會計報表總體的合理性、所列金額的真實性、完整性、所有權、估價、分類、交易截止和報表披露的公允性進行評價和判斷。可見審計責任主要是對被審計單位履行會計責任的情況進行評價。
(3)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承擔者不同
會計責任的承擔者包括:企業管理當局、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業務主管、會計人員和相關人員。而審計責任的承擔者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和合夥人,兩者有明顯的差別。
(4)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追究者不同
有權追究會計責任的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檔案和司法部門;而有權追究審計責任的部門包括: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司法部門和相關部門以及企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
對責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為兩個意義。壹是指社會道德上,個體份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二是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責任意識,是“想幹事”; 責任能力,是“能幹事”; 責任行為,是“真幹事”; 責任制度,是“可幹事”; 責任成果,是“幹成事”。責任心就是關心別人,關心整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