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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資格經濟法40-保證金、違約金及違約責任

如果妳是手邊有課本或者聽其他課程的朋友,妳可能發現我跳過了《契約保證》這本書。因為根據民法典,這部分其實不屬於合同,而屬於物權。所以我們稍後再討論這個問題。

先說定金,違約金,違約責任。

定金最常出現在雙邊合同中。我們在生活中最有可能看到的是存款,也許是買房,也許是雙十壹熱銷商品的存款。定金是這樣壹個遊戲規則:如果支付定金的壹方到期未能支付尾款,收到定金的壹方可以不將定金返還給支付定金的壹方;如果收到定金的壹方不能在到期時給支付定金的壹方合同約定的東西,或者收到定金的壹方要反悔,那麽收到定金的壹方就需要雙倍返還定金給支付定金的壹方。

換句話說,假設張三給了ABC房地產公司654.38+萬的定金買房子A(價值654.38+0萬)。如果張三後來決定不買A房,則ABC房地產公司直接賺取了65438+萬元的定金,不需要返還給張三。

但反過來,張三又給ABC房地產公司加了654.38+萬元的定金買了房子A(價值654.38+0萬元)。但ABC房地產公司的A李四後來想要壹套房子A,出價遠高於張三,所以ABC公司要違約就給張三20萬。

這是押金。首付不能超過合同總額的20%。也就是說,如果在上述例子中,ABC房地產公司要求張三支付50萬元定金,那麽超過法定部分30萬元的定金規則不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張三違約,張三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返還30萬元(受法定定金規則約束的金額為100 * 20% = 20萬元)。如果房地產公司違約,張三只能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自己70萬元(雙倍定金20*2+超額30萬元),而不能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自己654.38+0萬元。

有人會說,真的嗎?購物付的“丁”錢怎麽拿回來?

註意,可能是“首付”,而不是“首付”。押金壹旦交了,按照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是無法收回的。

“如果我違約,違約金會讓我破產。”這可能在壹些小說裏看到過。違約確實會讓人賠錢,也許還會讓人變窮。但是,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理念,還是不能賺錢的。因為《民法典》的規定,違約金不能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如果發現自己簽訂的合同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理論上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整違約金。

即使支付了違約金,如果還能履行,合同還需要繼續履行。此時,如果我們向銀行借款,超過約定時間未能及時歸還本金或利息,“罰息”可以理解為違約金。付了“罰息”後,不代表不及時還款就不用還本息了。還是得繼續交。

其實剛才說的定金和違約金就是違約責任之壹。實際上,違約責任還包括:①督促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2)采取賠償措施(如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折價);③未違約方也可以選擇終止合同或中止合同的履行。(4)賠償損失。

剛才我們在講違約金的時候說,違約金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數額,大致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這是違約責任的延伸,只能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這裏所說的損失,可以說包括了簽訂合同時違約造成的損失。

也就是說,如果李四借給張三10000元,張三應該在6月65438+10月1歸還,但實際上張三直到6月65438+10月10才歸還。然後,就從6月65438+10月1到6月65438+10月10,股票A漲了30%。6月65438+10月的第壹個交易日,李四因為張三沒有還錢,沒有按計劃買入股票A。這個時候,(1)李四可以找張三要。違約責任可以是在1的第壹個交易日用1萬元買入股票A的30%的股票市值嗎?(2)如果找張三,可以用銀行同期利率計算的利息作為違約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