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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暫估入賬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已驗收入庫的購進商品,但發票尚未收到的,企業應當在月末合理估計入庫成本(如合同協議價格、當月或者近期同類商品的購進成本、當月或者近期類似商品的購進成本、同類商品同流通環節當期市場價格、售價*預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暫估入賬。

暫估入賬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必須註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問題,且上述分錄中,暫估金額應當按照不含稅價格口徑暫估。

因此,首先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暫估入賬,然後,與其他正常入庫入賬的庫存商品壹樣,壹並計算庫存商品發出(包括說的銷售出庫)成本。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收到發票後的處理:

次月初,沖回暫估入庫成本,以紅字編制如下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取得發票後,編制正式入帳分錄: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公司 等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5-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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