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各單位在建賬時應遵守以下幾點: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要按照要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不具備建賬條件的,應實行代理記賬。
2.設置會計賬簿的種類和具體要求,要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統壹核算,不得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
會計賬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對全部經濟業務進行全面、系統、連續、分類地記錄和核算的簿記,是由壹定格式、相互聯系的賬頁所組成的。會計簿記是會計資料的主要載體之壹,也是會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賬簿的主要作用,是對會計憑證提供的大量分散數據或資料進行分類歸集整理,以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和反映經濟活動情況,是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檢查、分析和控制單位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各單位要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
1.總賬。也稱總分類賬,是根據會計科目:(也稱總賬科目)
開設的賬簿,用於分類登記單位的全部經濟業務事項,提供資產、負債、資本、費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總括核算的資料。總賬壹般使用訂本賬。
2.明細賬。也稱明細分類賬,是根據總賬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設置的,用於分類登記某壹類經濟業務事項,提供有關明細核算資料。明細賬壹般采用活頁賬。
3.日記賬。是壹種特殊的序時明細賬,它是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發生的時間先後順序,逐日逐筆地進行登記的賬簿。包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日記賬壹般使用訂本賬。
4.其他輔助賬簿。也稱備查賬簿,是為備忘備查而設置的。在實際會計實務中,主要包括各種租借設備、物資的輔助登記或有關應收、應付款項的備查簿,擔保、抵押備查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