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受訪者:
請求的目的:
依法對a xxxx向被申請人作出的司法鑒定書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和理由:
1.某xxx司法鑒定中心未嚴格按照《司法通則(試行)》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存在嚴重違法行為。
二、法院應采納司法鑒定意見,且程序違法。
申請人質證司法鑒定時,只說對真實性無異議,並未明確對內容是否有異議。司法鑒定的內容沒有經過當事人的質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采用該程序是違法的。
3.申請人有權對被申請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司法鑒定中心不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確定的,也不是萊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特此申請再次鑒定,望批準。
我在此傳達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