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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並可以采取兩種形式: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並,其中壹個企業吸收其他企業而存續(以下對此類企業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壹個新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合並是指壹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變更法人實體的行為。並購壹般不需要清算程序。企業合並或者兼並時,合並或者兼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被合並或者兼並的企業或者新設立的企業承繼。企業依法合並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1)處置納稅人1。被吸收合並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被吸收合並企業和存續企業分別為納稅人;被吸收合並的企業不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合並企業的未清稅務事項由存續企業承繼。2.新設企業合並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企業未了結的稅務事項由新設企業承繼。(二)資產評估的稅務處理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合並後的資產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並或兼並所評估的資產價值為基礎進行評估和折舊,而應按照合並或兼並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進行評估,並在剩余折舊期內按照資產的凈值進行折舊。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根據評估價格調整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並相應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收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減免稅優惠待遇1。無論企業如何兼並、合並,都不是新設立的企業,不應享受新設立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2.兼並前,所有企業都應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待遇,已享受期滿的,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不再享受該優惠待遇。3.兼並前,所有企業都應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待遇。未期滿且剩余期限相同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並或兼並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待遇至期滿。4.兼並前,所有企業都應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待遇。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不壹致的,應單獨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繼續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直至期滿。合並或兼並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四)損失賠償處理1。企業通過合並或吸收進行重組。被吸收合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當分別彌補虧損。合並前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以後年度的營業收入彌補,但被吸收或合並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收入彌補虧損,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合並企業的收入彌補虧損。2.企業以新設合並或吸收合並、兼並方式合並的,被吸收合並企業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合並或兼並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由被吸收合並企業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期剩余期限內逐年彌補。2.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壹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分離有兩種形式:存續分離和新建立分離。存續分立(也稱“衍生分立”)是指原企業的存續,其中壹部分被分立為壹個或多個新企業。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是指分立各方解散原企業,設立新的企業。企業無論以何種方式分立,壹般都不受清算程序的約束。企業分立前的債權債務,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企業分立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有關稅務事宜: (壹)處置納稅人。分離後,凡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企業,均為納稅人。企業分立前未了結的稅務事項,由分立後的企業繼承。(二)資產評估的稅務處理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分立後的資產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分立而評估的資產價值為基礎進行評估和折舊,而應按照分立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進行評估,並在剩余折舊年限內按照資產的凈值進行折舊。分立後企業根據評估價格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並在會計損益核算中相應計提折舊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收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減免稅優惠待遇1。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設企業,不得享受新設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2 .分立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尚未到期,分立後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直至到期。3.企業分立前符合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分立後不再符合條件的,不得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四)虧損彌補的處理企業在分立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分立後企業分得的數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由分立後企業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期剩余期限內彌補。三、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是指股份制企業股東變更股東(出資人)或所持股份。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股東將其部分或全部股權或股份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資擴股,從而增加企業資本。壹般股權重組不需要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在股權重組後仍然有效。企業股權重組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股票發行溢價的稅務處理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也不計入企業清算時的清算收入。(二)資產評估的稅務處理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企業股權重組後的資產不能以企業為實現股權重組而評估的資產價值為基礎進行評估和計提折舊,而應當以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為基礎進行評估和計提折舊。股權重組後企業根據評估價格調整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並相應計提折舊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收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減免稅優惠待遇企業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四)虧損彌補的處理企業在股權重組前未得到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期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予以彌補。(五)股權轉讓損益的稅務處理企業股權或股份轉讓收益,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或股份轉讓損失可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股權轉讓利得或損失=股權轉讓價格-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方以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股權形式收取的金額;被控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者稅後留利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方應當將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隨同股權轉讓壹並轉讓(不超過被控股企業實際屬於股權轉讓方的金額),屬於股權轉讓方的投資收益不計入股權轉讓價款。股權的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股權時實際支付給企業的資本金額,或者購買股權時實際支付給原轉讓方的股權轉讓價款金額。四。資產轉讓、轉入方資產轉讓的稅務處理是指企業部分或全部資產的有償轉讓。資產轉讓是指壹個企業有償接受另壹個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壹)有資產轉讓損益的稅務處理企業,在取得資產轉讓收益時,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轉讓產生的損失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有資產轉讓凈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繳納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2)稅務處理企業以轉讓資產的計價方式轉讓的資產,可以在取得資產時按照實際成本計價。(三)減免稅優惠待遇。資產轉讓後雙方生產經營範圍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繼承其原有稅收待遇。但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限。(四)虧損補償的處理資產轉讓前後資產轉讓方和受讓方發生的經營虧損,應當在稅法規定的虧損補償期限內逐年補償。無論企業是否轉讓部分或全部資產,企業的經營虧損不得因資產的轉讓和受讓而在雙方之間結轉。五、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