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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憑證壹律由會計人員編制,這種說法正確嗎?

記賬憑證壹律由會計人員編制,這種說法正確。

理由是:原始憑證由經辦人員填制,而記賬憑證則由會計人員填制。

壹、記賬憑證的概念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由於在記賬憑證中具體指明了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和金額,為此,記賬憑證也叫做分錄憑證。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編制,也可以根據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或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編制。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同屬於會計憑證,但二者在填制人員、填制依據、填制內容、憑證用途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差別。

二、記賬憑證的種類

記賬憑證可以按不同標準分類。

(壹)按內容分類

記賬憑證按其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來劃分,通常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

(1)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它是根據有關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入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

(2)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它是根據有關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相互劃轉的經濟業務,即從銀行提取庫存現金或把庫存現金存入銀行的經濟業務,只編制付款憑證、不編收款憑證,以避免重復記賬或制證。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既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等有關賬簿的依據,同時也是出納員收、付款項的依據。出納員不能直接依據有關收、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來收、付款項,必須根據審核批準的收款憑證收款,或根據付款憑證

付款,要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的戳記,以免重收重付。只有加蓋“收訖”、“付訖”後的收、付款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

(3)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指用於記錄不涉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它是根據不涉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的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轉賬憑證是登記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等有關賬簿的依據。

(二)按照填列方式分類

記賬憑證按其填制的方式不同,又可分為復式記賬憑證和單式記賬憑證兩種。

(1)復式憑證。復式憑證是指將每壹筆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全部會計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壹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壹種憑證。

(2)單式憑證。單式憑證是指每壹張記賬憑證只填列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壹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

三、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作為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壹些基本內容:

(1)記賬憑證的名稱;

(2)填制記賬憑證的日期;

(3)記賬憑證的編號;

(4)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摘要;

(5)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

(6)經濟業務事項的金額;

(7)記賬標記;

(8)所附原始憑證張數;

(9)會計主管、記賬、審核、出納、制單等有關人員的簽章。

四、記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編制記賬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壹個重要環節,是對原始憑證的整理和歸類,並按復式記賬的要求,運用會計科目,確定會計分錄,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這不僅便於原始憑證的保管和查閱,也能保證記賬工作的質量,簡化了記賬工作。

(壹)記賬憑證的編制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3)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範。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上。

(5)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7)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後壹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註銷。

(二)收款憑證的編制要求

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日期填寫的是編制本憑證的日期;右上角填寫編制收款憑證的順序號;“摘要”填寫對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的簡要說明;“貸方科目”填寫與收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會計科目;“記賬”是指該憑證已登記賬簿的標記,防止經濟業務事項重記或漏記;“金額”是指該項經濟業務事項的發生額;該憑證右邊“附件張”是指本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最下邊分別由有關人員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三)付款憑證的編制要求

付款憑證的編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換為“貸方科目”,憑證中間的“貸方科目”換為“借方科目”。

(四)轉賬憑證的編制要求

轉賬憑證將經濟業務事項中所涉及全部會計科目按照先借後貸的順序記人“會計科目”欄中的“壹級科目”和“二級及明細科目”,並按應借、應貸方向分別記入“借方金額”或“貸方金額”欄。其他項目的填列與收、付款憑證相同。

五、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

出納人員在辦理收款或付款業務後,應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的戳記,以避免重收重付。記賬憑證的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1)內容是否真實;

(2)項目是否齊全;

(3)科目是否正確;

(4)金額是否正確;

(5)書寫是否正確。

在記賬憑證審核中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查明原因,按規定加以更正。只有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才能作為登記賬簿的依據。需要註意的是,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間存在以下區別:

(1)填制人員不同。原始憑證大多是由本單位或外單位的業務經辦人員填制的,而記賬憑證則壹律是由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填制的。

(2)填制依據不同。原始憑證是根據已經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填制的,而記賬憑證則是根據經審核後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3)填制方式不同。原始憑證只是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證明,而記賬憑證則要依據會計科目對已經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進行初步歸類、整理。

(4)發揮作用不同。原始憑證是填制記賬憑證的依據,而記賬憑證則是登記會計賬簿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