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壹旦發生減值,即可收回金額小於其帳面價值時,公司企業應該將資產的帳面價值減少至可收回金額,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各種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等)
月末結轉資產減值損失時:
借:本年利潤
貸:資產減值損失
2、發生減值後,那麽賬面價值就要減掉減值金額,即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原值-折舊(攤銷)金額-資產減值準備。各項資產在未來期間計提折舊(攤銷)的時候,就要以新的帳面價值為基礎計提折舊(攤銷)。
3、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能轉回。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各項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小於其帳面價值而導致的損失。《資產減值》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後,以後期間不可以轉回,避免了壹些企業通過計提減值準備來調增或者調減利潤的可能。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公司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通過對各項資產的測試,判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及其帳面價值,若可收回金額低於資產的賬面價值,則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準備。公司企業的資產在發生減值時,理論上都應該對所發生的減值損失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資產減值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但由於資產的性質不壹樣的,所適用的具體準則也是會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