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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為什麽要改為特殊的普通合夥,急求~~詳細點~~

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在我國是壹種較為新穎的合夥組織形式,在本質上等同於英美法系中的有限責任合夥制(LLP)。順應註冊會計師行業尤其是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意願和呼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財政部、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提出的明確要求,自2010年下半年以來,我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率先探索由有限責任組織形式向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轉制。

體現人合、優化治理,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是我國事務所做大做強“走出去”的必然選擇

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是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歷史性變革,有利於解決大中型事務所做大做強“走出去”過程中面臨的多種制度弊端和發展瓶頸,必將對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產生深遠影響。轉制的優勢、益處表現在諸多方面,但最重要的至少有以下三點:

(壹)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突破了有限責任制對事務所股東人數的限制,極大地鼓舞了事務所員工特別是中青年骨幹的士氣,有利於形成層次分明、科學合理、良性循環的人才梯隊。會計師事務所具有鮮明的“人合”特性,事務所的發展須臾離不開人的發展,事務所做大做強的本質和核心是人的做大做強。

在有限責任制下,受《公司法》有關規定的限制,事務所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這壹限制削弱了事務所特別是大中型事務所員工的積極性,壹批專業能力較強、表現突出的中青年業務骨幹因上升空間阻塞而對事務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下降,只能無奈選擇轉行,導致事務所人才流失較為嚴重,不利於事務所的長期穩定和健康發展。近期以來,行業人才“外流”形勢不容樂觀,固然有橫向比較後的地位落差、待遇落差、工作強度落差等因素驅使,但事務所自身在根本上尊重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有差距也不可忽視。深刻剖析、反思自身原因刻不容緩。

財政部會計司近年來組織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近半成事務所反映有限責任制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已經成為影響事務所做大做強的主要因素。在國際上,基於上述相同或類似原因,美國註冊會計師行業基本擯棄采用有限責任組織形式,美國前10大事務所有9家采用特殊普通合夥制;英國註冊會計師行業雖然允許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但實務中僅有1%左右的事務所願意采用有限責任組織形式,POB(英國職業監督理事會)發布的資料顯示,在其前20家大型事務所中,14家是特殊普通合夥制,3家是普通合夥制,只有3家是公司制,而這3家公司制事務所實際上也按合夥制模式在運行。

歐盟另壹些國家如德國等的事務所允許采用有限責任制,但其直接後果是本土事務所規模普遍較小、競爭力普遍較低,歐盟資本市場約90%的審計業務被國際“四大”所壟斷,致使歐盟委員會自去年起不得不重新評估審計市場壟斷風險,反思本區域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策略。充分吸取國內外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經驗教訓,我國大中型事務所要實現加快發展,采用符合事務所“人合”特性的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是內在需求、是主流方向、是大勢所趨。

(二)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有利於克服股東至上的治理難題,有利於構建誠信為本、質量為先、合作***事的合夥文化,有利於全面提升壹體化管理水平。在有限責任制下,事務所的股東往往過於倚重自己的股東身份,過於強調股東身份對事務所經營管理的決策權和收益分配權,有的進而忽視、淡化自己的執業能力、執業貢獻,有的甚至淪為“食利”階層。同時,對股東身份及權益的迷戀,促使有的人不計風險後果以“暗股”等形式成為股東,有的甚至出現“壹拖二、壹拖三、壹拖四”等現象,導致壹些事務所利益關系錯綜復雜,內部管理亂象叢生,執業風險不斷積聚。與此同時,個別事務所“壹股獨大”較為嚴重,家族化、家長制、壹言堂色彩濃厚,事務所內部不滿情緒日益增長,行業同仁敬而遠之,可持續發展後勁不足。

事務所究竟是誰的事務所?是壹個人、少數幾個人的事務所,還是多數人、全體人***同奮鬥、***享成果的事務所?我們必須直面並回答這壹重大問題。當前,總分所壹體化管理,甚至總所各業務部之間的壹體化管理問題仍較突出,業內人士往往將壹體化水平較低的狀況戲稱為“香蕉型”、“石榴型”,看似壹個整體,實則各自為政。問題的關鍵,還是分配機制、利益機制、財務管理機制不統壹。

當分所、業務部將50萬、100萬收入視為“救命稻草”而總所仍熱衷於收取壹點“管理費”時,如何堅守獨立性?如何保證執業質量?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強調“人合”淡化“資合”,強調合夥人責權利的統壹,把全體合夥人連結為休戚與***的利益***同體,同時打通了非合夥人晉升通道,有利於形成集體決策、集體管理、和諧高效的合夥文化。

(三)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有利於解決傳統普通合夥制與事務所規模經營之間的矛盾,有利於保護無過錯合夥人,有利於營造公平公正、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隨著我國註冊會計師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迅猛發展,近年來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規模迅速擴大,合夥人(股東)數量日益增多。

由於大中型事務所執業地域不斷擴大,服務分工不斷細化,事務所合夥人勢必將主要精力放在各自所承辦的業務方面,合夥人之間的溝通交流在客觀上受到限制,這與“小作坊”、簡單生產條件下少數幾個合夥人可以充分溝通的情形相比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傳統的普通合夥制下,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也將為其他合夥人的過失“買單”,合夥人代人受過的制度約束較為嚴格,這對小型事務所而言是基本適用的,但對大中型事務所而言則不盡公道。鑒於此,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有條件地確立了事務所合夥人的有限責任,允許多數合夥人對其他壹個或數個合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債務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根本上強化了對無辜合夥人的保護。

為此,大力推進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可以讓大中型事務所絕大多數合夥人獲得有限責任的保護,有助於事務所擺脫後顧之憂,實現快速發展。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特殊的普通合夥制目前已為全球絕大多數較大規模事務所采用,國際“四大”均采用該種組織形式,英美排名靠前的事務所絕大多數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對於小型事務所而言,由於合夥人數量相對較少,彼此較為熟悉,交流溝通較為順暢,不必也不宜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合夥企業法》以及財政部和工商總局印發的有關轉制的暫行規定均明確要求,只有業務發展達到壹定規模、合夥人達到壹定數量的事務所,才有資格申請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換言之,特殊的普通合夥制是為大中型事務所量身定做,目的是促進大中型事務所輕裝上陣、加快發展。

二、統籌兼顧、密切配合,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需要有關方面的***同努力

大中型事務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沒有現成的模式可鑒,也沒有成熟的先例可循,更多的是“摸著石頭過河”,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各種各樣的障礙和難題,不僅需要政府部門正確引導、鼓勵支持,也需要事務所自身大膽創新、穩步改革。

(壹)大中型事務所是采用特殊普通合夥制度的主體,應當著眼未來、轉變理念。大中型事務所特別是有誌於做大做強“走出去”的大型事務所是轉制工作的率先實踐者和直接受益者。對於轉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內部管理問題,事務所應當本著尊重歷史、謀劃未來的態度,認真研究、穩妥應對。事務所主要負責人應當講大局、講大義,要有策略、有針對地處理好合夥人資格認定、權責配置、決策機制及利益分配等問題,堅決避免個別股東假借轉制之名挑起和激化事務所內部矛盾。

前壹階段,個別事務所在轉制中出現了壹些問題,高管團隊之間矛盾分歧嚴重。經廣泛聽取業內意見,包括當事事務所的意見,可以得出壹個基本結論:該所出現的問題,與轉制沒有任何必然聯系,而是其長期歷史積弊所致。個別事務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恰恰說明轉制是何等的重要、何等的迫切!多數人認為,通過轉制揭開“蓋子”、化解矛盾是好事,現在暴露矛盾還有自救機會,壹旦矛盾積久了、積深了,很可能跌入萬劫不復的深淵。要發揚民主,集中精力起草完善特殊普通合夥協議,確保內容合理、程序透明,必要時可聽取律師等專業人士意見並借助公證機構對協議簽署過程及結果進行公證。要通過轉制優化事務所內部治理,探索建立符合合夥文化特點,決策、執行、監督“三會”健全、協調運作的治理結構。要以轉制為契機,探索事務所業務經營多元化、產業集群集團化的基本思路和實現路徑,妥善處理好轉制後事務所與評估、咨詢、稅務、造價等專業機構的關系。

(二)財政部門是推動特殊普通合夥轉制的政策指導機構,應當統籌安排、周全考慮。財政部門是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特殊普通合夥轉制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國務院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未雨綢繆、通盤考慮。對於轉制的總體安排,應當體現層次性,率先推動具有H股企業審計業務資格的大型事務所完成轉制,不斷積累經驗、不斷完善方案;在此基礎上,結合證券資格事務所審批條件的調整,積極推動證券資格事務所在壹定過渡期內全面完成轉制,滿足資本市場健康安全運行對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實際需求;對於其他符合條件的中型事務所,應本著自願原則鼓勵轉制。

對於轉制的政策程序,應當體現操作性,要明確轉制中總所和分所新設或變更的具體流程和辦理手續,國務院財政部門要做好政策的制定和解釋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要提高事務所轉制申請的受理和審批效率。對於轉制的政策效果,應當體現導向性,要鼓勵理論界大力開展特殊普通合夥制度國際比較研究和經驗實證研究,鼓勵報刊媒體客觀報道政策導向,及時反映事務所合理訴求。

(三)其他有關部門是特殊普通合夥轉制順利推進的協調機構,應當解放思想、密切配合。特殊普通合夥轉制涉及事務所人財物管理變革的方方面面,需要其他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要爭取工商部門的大力支持,進壹步明確有限責任公司向特殊普通合夥企業轉制的工商行政登記手續,為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夥制度提供便利;要爭取人事部門的支持,摒棄合夥企業即“小作坊”、“個體戶”、“夫妻店”、“兄弟鋪”、“姐妹行”的傳統觀念,將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轉制後優秀骨幹人才戶籍政策和員工居住證方面給予支持;要爭取稅務部門的支持,在財稅[2008]159號、財稅[2009]59號、財稅[2009]60號文件中已經明確合夥企業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進壹步就事務所轉制後由原先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轉向單壹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做出明確說明,消除事務所對轉制後稅負的顧慮;要爭取保險監管部門的支持,推動保險公司針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特點設計保險品種,不僅限於境內責任險,還應探索事務所境外執業保險制度,以滿足大型事務所H股審計業務或其他境外審計業務的風險控制需求,消除事務所對轉制後執業責任的擔憂;要爭取法律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的支持,明確事務所轉制後的法律責任問題,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盡最大可能避免轉制後事務所無辜合夥人的利益受到不公正對待。

財政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從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的角度,代表事務所就有關問題與上述各部門進行磋商會談,其中:屬於政策協調層面的問題,比如工商登記、稅收政策等,財政部門應多有擔當;屬於市場選擇層面的問題,比如職業保險等,行業協會應多做工作。

三、政府引導、政策扶持,毫不動搖地推動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夥轉制,看似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簡單變化,實質卻是註冊會計師行業機制制度的大變革。與行業以往任何壹次重大改革類似,事務所內部利益分配和外部市場格局面臨重新整合調整,壹些既得利益群體受到沖擊,情緒難免有抵觸,認識難免有反復,過程難免有陣痛。長痛不如短痛,今天的小痛是為了避免今後可能出現的大痛。安達信、中天勤的教訓永遠不應被忘卻。政府部門特別是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堅定“主心骨”,為了行業的長治久安,為了全行業的尊嚴和發展,任憑風浪起,我自巍然不動。同時應當有所作為,既要“推”,又要“導”;既要“管”,又要“扶”;既要上“緊箍咒”,又要給“甜頭”,要有區別、有差異、有針對地推動大中型事務所平穩有序采用特殊普通合夥制度。

(壹)對於目光長遠、搶抓機遇的大多數事務所。政府部門應當予以大力扶持。壹是程序上要簡化。今年上半年財政部會同工商總局印發了轉制實施細則,大幅簡化了轉制程序,基本解決了事務所轉制中總所設立申請環節的問題,並在轉制實務中壹路“開綠燈”。下壹階段要抓緊研究分所審批環節存在的問題,盡可能為願意轉制、願意發展、願意幹事業的事務所提供便利。二是業務上要支持。目前財政部正在聯手國資委,研討改革中央企業強制輪換事務所制度的可行性。待時機成熟,在受益範圍上,應當堅持“先轉制,先受益;不轉制,不受益”,以此表明支持轉制的鮮明立場,同時也讓轉制事務所能夠得到實實在在的實惠和好處。三是政策上要傾斜。比如,財政部和國家有關部門壹直在聯系協調事務所優秀骨幹人才在重要大中城市落戶問題,作為第壹步,應首先考慮向轉制後的大型事務所傾斜。再如,在商務部的大力支持下,會計服務已列為服務貿易“十二五”規劃的重要內容,以此為契機,財政部、商務部正在研究如何進壹步加大對事務所“走出去”的資金支持和人才培養支持問題,轉制後的大中型事務所理應成為重點支持對象。

(二)對於等待觀望、猶豫不決的較少數事務所。首先要有壹點信心。合夥制是主流、是方向,國際上較大規模事務所普遍采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國內包括信永中和等壹些有戰略眼光的大型事務所長期以來也在按合夥制模式運行,這壹點毋庸置疑。目前,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在我國法律上已經得以正式確立,行業主管部門大力支持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向特殊普通合夥轉制,符合條件的事務所應當抓住良機、堅定信念,毫不猶豫地走創新發展道路。其次要有壹點緊迫感。等待觀望的事務所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優質資源必將向制度更優的事務所流動,市場不等人、形勢不等人,躊躇不前只會錯失發展良機。從現實情況來看,目前註冊會計師行業優秀人才日益呈現出向已經或即將完成轉制的大型事務所轉移的趨勢,個別迷信“股權至上”、遲遲不願轉制的事務所正面臨著嚴重的人才流失問題,要扭轉劣勢,夯實制度基礎,加快轉制步伐是明智選擇。最後要有壹點鞭策。政府部門應當做好特殊普通合夥制度的基礎研究工作,做好轉制工作的解釋宣傳工作,采取積極措施消除事務所的後顧之憂,推動行業改革實現“軟著陸”。對於轉制後的執業責任問題,有壓力是好事,但沒有必要過分緊張。從國內外的實踐看,特殊普通合夥有三道保護屏障:壹是職業保險;二是合夥人***同出資和盈余積累;三是個人其他財產。壹般而言,前兩道保護屏障是較為充分的,否則相當壹批比我們規模大得多、執業網絡多得多、潛在風險高得多的國際會計公司何以為繼?我們也要抓緊研究合夥制下的執業責任鑒定問題,在嚴格規範、嚴格管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護轉制後事務所及其合夥人的正當權益。

(三)對於抱殘守缺、固步自封的極個別事務所。除了交由市場選擇和淘汰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資格準入環節予以嚴格限制。壹是對於H股審計資格,如果具備資格的大型事務所不能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轉制,從維護香港資本市場穩定和公平競爭角度出發,財政部和證監會應當考慮撤回推薦,並通知香港聯交所將極個別這樣的事務所從H股審計資格名冊中刪除。這壹點要說到做到,毫不含糊。二是對於證券期貨資格,目前正就調整證券資格審批條件公開征求意見。將采用合夥制或特殊的普通合夥制度作為事務所申請證券資格的前置必要條件,這是壹個大方向,對我國資本市場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均有積極影響,應當予以堅持,借此消除個別事務所的僥幸心理,也為其他響應轉制的證券資格事務所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當然,在實際操作中,應當給事務所留有較為寬裕的過渡期,避免操之過急影響轉制工作質量。對於非證券資格事務所,基本態度是鼓勵轉制,但不強求、不壹刀切。待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後,相信事務所能做出理性選擇。

采用特殊的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對國內大中型事務所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把握機遇、勇擔責任的事務所,必定甩掉包袱、脫胎換骨,發展道路越走越寬廣;畏懼改革、畏縮不前的事務所,只會自縛手腳、自扼生機,逐步被行業和市場所淘汰。最近壹個時期以來,中央領導同誌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連續作出壹系列重要批示,充分肯定行業發展成就,同時殷切希望“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更好服務國家建設”。中央領導同誌的信任、勉勵比金子還寶貴,我們肩上的責任、擔子比泰山還重大。我國有誌於做大做強“走出去”的大中型事務所應當認清形勢、牢記重托、不辱使命,以特殊普通合夥轉制為契機,夯實發展基礎、明確發展方向、創新發展道路,加快成長壯大為我國現代高端服務業的重要力量,為我國資本市場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