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不可以兼管會計檔案。
原因是出納和會計檔案保管屬於不相容職務,出納人員兼任會計檔案保管可能會出現出納篡改了會計資料,發生財務舞弊行為。
根據《會計法》的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相關稽核制度,從事出納人員不可以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
出納是隨著貨幣及貨幣兌換業的出現而產生的,所謂“出”即支出,付出;而“納”即收入。具體地講,出納工作是管理貨幣資金、票據、有價證券進進出出的壹項工作。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1、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壹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壹天算起。
3、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執行,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4、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