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權利沒有用完,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當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來帶薪缺勤的權利時,企業就產生了壹項義務,應當予以確認和計量,並按照帶薪缺勤計劃予以支付。
既定累積帶薪缺勤是指有些累積帶薪缺勤在職工離開企業時,對未行使的權利有權獲得經濟補償。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企業就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企業在確認職工現金補償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計入成本費用,借記“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累計帶薪休假”科目。
按照稅法規定,對於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應該以實際支付為原則,對於企業跨年度未實際支付而確認的成本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對於該差異,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應作為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