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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公司本地機構的監管

《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保險公司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保險監管機構是指國家政府設立的對保險市場各類經營主體和保險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國家保險監管體系主要是通過其設立的保險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實施保險監管職能來實現的。為了更有效地監督和管理保險業,各國都建立了相應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並賦予其明確的職責。

根據保險監管機構的類型。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單壹制的保險監管機構;二是保險機構雙軌制。所謂單壹制保險監管機構,是指國家設立單壹的保險監管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對保險市場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所謂雙軌制保險監管機構,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設立保險監管機構,在各自監管權限內行使保險監管權的保險監管體制。從世界各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是單壹制的保險監管體制,如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只有美國、加拿大等聯邦制國家采用雙軌制的保險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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