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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按合同對價付款會計處理

直接按照這筆沒有支付的款項的數額申報增值稅。該確認的稅款必須按期確認,對方不付款不能成為不繳納稅款,不確認收入的理由。

因違反合同約定而支付的違約金,應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是單位因違反經濟合同依據約定的條款給予對方的壹種經濟賠償。

關於違約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會計處理:《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1994]財會字第31號)規定:“企業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和違約金等,其性質是企業正常營業活動以外發生的支出。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計人營業外支出。企業發生上述支出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相應地,收到違約金的壹方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2)原始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二十、二十五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進壹步明確:“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由此可見,企業收到的違約金不得出具發票。在國家尚未制定全國統壹的違約金收款收據之前,企業應當以經濟合同和壹般的收款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3)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企業收到的違約金,應當作為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並入當期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