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制。
持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登記表,憑所在單位或者所屬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從事會計工作證書進行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註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