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健全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發展要求的職業學校教師崗位設置和職務(職稱)評聘制度。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含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壹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實踐經驗,並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
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合格後,可以擔任職業學校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教師。
取得教師資格者,可按其技術職稱聘任相應教師。取得職業學校專業教師資格,可酌情降低學歷要求。
國家鼓勵職業學校聘請技藝大師、勞動模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過擔任專職或者兼職專業課程教師、設立工作室等方式,參與人才培養、技術開發、技能傳承等工作。
國家制定職業學校人員編制的基本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基本標準,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的人員編制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員編制標準和辦學規模確定公辦職業學校的人員規模。
可以用壹定比例支持職業學校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擔任專職或兼職教師。職業學校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按要求參加實訓,掌握技術技能。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安排實習崗位,接受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接受實習的單位應當保證學生在實習期間享有休息休假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並按照規定接受職業技能指導;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並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