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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中,哪些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其余的必須要附原始憑證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有記賬憑證都必須附原始憑證,只有兩種情況例外:

1、結賬的記賬憑證,結轉銷售收入、結轉各項期間費用等。

結轉時,將某壹賬戶的余額或差額轉入另壹賬戶。因其結轉的是賬戶的余額或差額不涉及原始憑證,所以不須附上。

2、更正錯誤的原始憑證。(用紅字沖銷法, 摘要寫明沖銷第**號記賬憑證錯誤)。

更正錯誤的原始憑證,是把之前做錯的原始憑證改正,在做紅字沖銷時,在摘要中註明:沖銷第**號記賬憑證錯誤即可,不須附上原始憑證。

擴展資料:

根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填制記賬憑證除了應符合原始憑證的填制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其中第3條規定:

記賬憑證後必須附有原始憑證。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等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並註明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壹般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與記賬憑證中的經濟業務事項記錄有關的每壹張證據,都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

如果記賬憑證中附有原始憑證匯總表,則應該把所附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匯總表的張數壹起計人附件的張數之內。但報銷差旅費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貼在壹張紙上,作為壹張原始憑證。

壹張原始憑證如涉及到幾張記賬憑證的,可以將該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該主要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上該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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