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會計上有何不同,是指哪壹方面的不同? 是指入帳方式 (哪壹類交易?)、帳目的不同、保存帳目的時期、
還是其他?
請詳細說出。
簡單來說:
母公司 (Holding Company) / 子公司 (Subsidiary) / 分公司 (Branch) 有什麽不同?
壹、分公司 (Branch)
許多跨國企業業務分布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的法律地位,不「」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分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並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法規定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手續後即可成立。 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部門。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子公司 (Subsidiary)
母公司是指擁有另壹公司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壹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壹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壹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壹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指派董事會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占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壹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壹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完全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得到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取得控制的地位。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通過持有其他公司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甚至孫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集團。
blog.sina/pcaidvst/article?pbgid=49171&entryid=573749
至於 談判辦事處 (Negotiation Office) 不知妳是否指代表處 (Representative Office)? 在中國,叫做外商代表處 (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
外商代表處簡介
對壹些剛剛進入中國試探市場的外資企業,設立代表處是壹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外商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外資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 是壹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辦事處並不是壹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
代表處的經營範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 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後(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範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 記證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活動。外商企業辦事處不能與其用戶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議,所以辦事處所能進行的都是“間接的商業活動”。例 如:公關活動、業務聯絡、產品展示、市場調研、科技交流。
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 *** 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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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blog.sina/pcaidvst/article?pbgid=49171&entryid=573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