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統計資料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