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對湖北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當然,采用的征稅方式是簡單征稅。假設含稅收入為10403元,對應的不含稅銷售額= 10403÷(1+1%)×1% = 10300元,增值稅金額為10300元。具體會計分錄直接反映上述結果,假設錢已經收到:
借方:銀行存款10403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03
在上述會計分錄中,不需要反映按照3%的征收率和1%的征收率減少的稅額。雖然2020年3月1至5月31征收率將降低1%,但相對於3%的征收率,屬於稅收優惠。但由於該優惠期間征收率直接降低,納稅人向買方征收1%,實際支付65438+。換句話說,會計處理其實很簡單。
我們發現有同學是這樣處理的,他們認為按照上面王老師舉的例子。他們認為實際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是按圖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所以堅決這樣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0403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9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09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06
貸款:營業外所得稅減免206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03
貸款:銀行存款103
這種待遇其實沒必要。會計處理不需要與申報表的申報相混淆。最關鍵的原因是這樣的賬務處理是因為財務人員不了解1%稅收優惠的實質。這種折扣是通過直接降低征收率來實現的。如果選擇適用於折扣的1%的征收率,則與折扣期間3%的法定征收率無關,不需要計算不含稅和含稅的銷售額。申報表中優惠的“本次減少應納稅額”主要用於統計適用1%征收率與適用3%征收率的差額,本質上是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