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條相關規定,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1、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2、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且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3、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4、所有子公司都應納入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7-0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paim/iknow/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