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應加強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