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為五年,可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五年。延期申請應在護照到期前提出。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的中國公民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出境前護照的延期,由原證件簽發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