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手續;代辦壹般納稅人認證;
二、代辦納稅申報事宜;
三、擔任常年稅務、會計顧問,提供會計、稅務咨詢服務;
四、代理建帳、記帳、設計企業財務制度,為企業提供財務報表分析;
五、代辦減稅、退稅、免稅事項;
六、代辦財產損失、投資損失鑒證,代辦報批手續;
七、開展稅收籌劃工作。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1、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最新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2005年發布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壹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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