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做出了規定。
壹、無形資產的定義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二、具體規定
1、首先,該準則將研究開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在研究階段,支出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開發階段,支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計入當期損益。
2、這些條件包括: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具有用性。
有足夠的技術、財物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已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歸屬於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3、此外,新準則放寬了自行開發方式取得確認為無形資產的口徑,在會計政策層面對加大企業研發投入、增加自主知識產權給予鼓勵,減少因取得方式不同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的差異。
無形資產類型
社會無形資產
是指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和土地使用權等。這些資產通常具有明確的社會屬性,並可能與特定的主體或企業相關聯。
自然無形資產
是不具有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這些資產雖然與特定的地域或資源相關,但並不具有明確的社會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