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作出客觀、公允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情況,查處企業財務收支中的各種違法問題,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廉政建設,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為政府宏觀調控服務。
擴展數據:
審計的壹般目的是指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發表審計意見,通常包括公允性、合法性和壹致性。公允性是註冊會計師審計意見的首要內容。合法性是指註冊會計師應當盡力而為,被審計單位的編制和財務會計處理是否遵循了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規定。壹致性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對待被審計單位時,應盡量滿足壹致性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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