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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自查報告7篇

所得稅自查報告篇1

根據*地稅直查(20xx)20xx號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稅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采取了自查與聘請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於20xx年7月13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匯報如下:

壹、本次自查的時間範圍和涉及的稅種範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稅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稅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稅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範涉稅事項,並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稅務基礎管理工作,並改善我局稅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稅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壹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稅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稅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稅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3,096.18元;其中: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4,580.76元;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

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 金額

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 13,881.10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小計 13,881.10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4,580.76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3,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xx]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稅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 金額

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 14,061.67

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 20,000.00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小計 34,061.67

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8,515.42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

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

[20xx]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xx年應付萊思軟件公司20,000.00元, 軟件公司現己合並,並且該公司壹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稅直函[20xx]89號文中 “對於農電提成余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元。

附件:企業納稅情況自查表

*省 服務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8日

所得稅自查報告篇2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自查報告模板

請按照如下格式填寫,並與12月15日之前反饋給管理員。(如有特殊情況請在報告最後添加)

xx年度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自查報告

1、我單位 已 (未) 按規定按月進行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有(無)漏報人員或少報收入的現象。(漏報××人,少報××人。)

2、明細申報數據中納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填報正確(有誤)。(錯誤的信息具體是×××××)

3、xx年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有(沒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已及時更改(××基礎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稅款所屬期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全部壹致(××月不壹致)。

5、xx年(稅款所屬期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單位發放收入總人次××人(每月發放收入人數之和),已申報總人次××人(每月申報人數之和)。

6、我單位已知道要於20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間申報xx年度印花稅。

7、我單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間向管理員報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申報期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單位已知道到地稅局辦理涉稅事宜時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除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以外其他本單位員工壹律由單位出具委托授權書

或單位介紹信(必須有首席代表或財務負責人簽字)有效身份證件,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同時提供辦事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法人代表:××

財務負責人:××

年月日

(單位公章)

所得稅自查報告篇3

納稅單位:東莞市xxxxx公司

納稅識別號:

地稅號碼:

地址:

我企業在 20xx(稅款所屬期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年期間,按月進行了個稅申報,現對於xx地稅的疑問進行自查。

1、根據xxx地稅納稅評估分析得出,我企業20xx年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不壹致,差異xxx元,現經自查,有部份員工沒有按照相關稅法及法規進行申報,有漏報的現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業會計人員調動,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職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認識淺薄,有漏報人員的現象,漏報新入職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工資薪金合計:xxx元。

② 因xxx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給我企業出20xx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監證報告時,錯誤的把部份成本記入了工資薪金所得,導致工資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證實,xxx稅務師事務所可提供相關證明)。

2、除以上三個因素造成差異外,其余壹切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稅申報,並沒有存在福利費的發放及其他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所得,同時,工資表上所列出的員工全屬本企業員工,並無虛列印象。

3、我企業會計相關人員在賬務上處理不到位,給xxx地稅局帶來困擾,以後會按排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會計知識及相關法規的培訓,並要求事務所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監證報告”的數據壹定要按實申報,並準確、清晰的反映企業的所得,合法計稅申報。

我企業辦稅人員以後壹定會謹遵相關法規,配合xxx地稅的涉稅事項辦理, 並定按其要求做好相關納稅申報的工作。

以上情況請予核實!

致禮!

所得稅自查報告篇4

(3)企業的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須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4)企業已計提但確實無法償付的利息支出,須按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稅收入計

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浪子註:此處可否推定為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為支付的符合扣除標準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xx]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7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312號)。

4、資產損失: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方能扣除的範圍的,須取得稅務機關的批復文件;

(2)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須作納稅調整;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須作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57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xx]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772號。

5、其他費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不得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5)不得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稅收優惠。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7)計提的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須進行納稅調整。

(8)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款專用收據》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9)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符合財稅[20xx]160號、京財稅[20xx]542號文件有關規定,並取得文件規定的有關公益性捐贈票據。

三、稅收優惠方面:

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重點自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見本提綱“成本費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3、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策銜接須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

轉發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第五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成本對象)開工前或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開發項目(成本對象)發生改變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第六條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開工未完工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5、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預算成本情況表》。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臺帳,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xx]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的通知》(京國稅發[20xx]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應符合國稅函[20xx]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納稅人應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不局限於本提綱中的內容。請您在自查報告中詳細說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按規定時間將自查報告報送主管稅務所。本次自查主要針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如果自查中發現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問題,請在自查報告中單獨說明。自查報告須加蓋公章,自查中沒發現問題的,要在自查報告中明確說明。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稅收管理員聯系。

所得稅自查報告篇5

請按照如下格式填寫,並與12月15日之前反饋給管理員。(如有特殊情況請在報告最後添加)

xx年度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自查報告

1、我單位 已 (未) 按規定按月進行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有(無)漏報人員或少報收入的現象。(漏報xx人,少報xx人。)

2、明細申報數據中納稅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填報正確(有誤)。(錯誤的信息具體是xxxxx)

3、xx年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有(沒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已及時更改(xx基礎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稅款所屬期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全部壹致(xx月不壹致)。

5、xx年(稅款所屬期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單位發放收入總人次xx人(每月發放收入人數之和),已申報總人次xx人(每月申報人數之和)。

6、我單位已知道要於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之間申報xx年度印花稅。

7、我單位已知道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之間向管理員報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綜合申報表》(申報期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單位已知道到地稅局辦理涉稅事宜時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除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以外其他本單位員工壹律由單位出具委托授權書或單位介紹信(必須有首席代表或財務負責人簽字)有效身份證件,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同時提供辦事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所得稅自查報告篇6

我企業在 20xx(稅款所屬期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年期間,按月進行了個稅申報,現對於xx地稅的疑問進行自查。

1、根據xxx地稅納稅評估分析得出,我企業20xx年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不壹致,差異xxx元,現經自查,有部份員工沒有按照相關稅法及法規進行申報,有漏報的現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業會計人員調動,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職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認識淺薄,有漏報人員的現象,漏報新入職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工資薪金合計:xxx元。

② 因xxx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給我企業出20xx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監證報告時,錯誤的把部份成本記入了工資薪金所得,導致工資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證實,xxx稅務師事務所可提供相關證明)。

2、除以上三個因素造成差異外,其余壹切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稅申報,並沒有存在福利費的發放及其他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所得,同時,工資表上所列出的員工全屬本企業員工,並無虛列印象。

3、我企業會計相關人員在賬務上處理不到位,給xxx地稅局帶來困擾,以後會按排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會計知識及相關法規的培訓,並要求事務所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監證報告”的數據壹定要按實申報,並準確、清晰的反映企業的所得,合法計稅申報。我企業辦稅人員以後壹定會謹遵相關法規,配合xxx地稅的涉稅事項辦理, 並定按其要求做好相關納稅申報的工作。

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二:

根據貴單位《稅務通知書》要求,我們高度重視,組織勞資、財務及有關管理人員進行認真學習、分析與討論,並專門召開會議,針對需要求整改的問題和關註的事項逐項研究,認真部署整改措施,嚴格自查自糾,強化督促整改。現將自查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如下:

壹、統壹認識,端正態度,抓住整改關鍵環節

我們壹致認為,《稅務通知書》反饋的問題是中肯、務實的,對我們隊伍建設和有關業務工作是壹個很好的促進,壹定要虛心、誠心、真心實意地接受批評建議,認真加強整改。壹是要強調整改工作“壹把手”親自抓,同時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壹級抓壹級,層層抓落實。二是要認真分解整改內容,明確整改措施、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和整改時限。對於整改措施不落實、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三是要進壹步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納稅工作特別是個人所得稅交納工作的督促檢查,狠抓各項 規章制度 和規定的落實,確保我們的納稅工作合理、穩步推進。

二、針對問題,嚴格措施,有關問題逐項落實

這次整改工作,我們加大整改力度,把《稅務通知書》的有關要求逐項列出整改措施,落實到單位和個人,認真解決。

(壹)責成財務部門按照規定期限,及時補繳個人所得稅款****元;

(二)懇請充分考慮**工作和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特殊性,不再補繳**年度個人所得稅。

****年,正我們的**工作異常繁重。全體人員放棄休假,加班加點,連續超負荷工作,付出了異常艱辛的努力。為鼓舞士氣,激勵鬥誌,我們為他們發放了誤餐補貼和補助。此前,在稅務部門個人所得稅軟件計算系統使用之前,由於工作人員對稅法學習、理解、把握不夠全面,業務不夠熟練,存在計算個稅難特別是介於稅率臨界點上把握不準的問題,存在著不夠起征點或高於起征點都按壹個稅率(5%)計算的問題,但對數額較大、重點納稅人員,我們嚴格把握標準,按稅法規定按章納稅,對按可以免征個稅的誤餐補貼也扣繳了個稅。

鑒於此,我們認為:盡管在個稅扣繳上存在部分人員計算不準確的情況,但總體說來,****年我單位上繳個稅總額並不少,建議不再補繳。

三、加強教育引導,建立合法繳稅的長效機制

壹是加強引導,進壹步提高思想認識。我們將采取積極措施,提高幹部特別是勞資、財務、稅管幹部對合法繳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教育各級領導幹部和全體民警樹立正確的思想認識,特別是繼續加強對有關錯誤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

二是加強稅法學習,全面提高幹部隊伍素質。針對這次暴露出來的問題,我們將加大對幹部的教育培訓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稅法等有關法律的學習,建設壹支政治堅定、業務熟練、作風優良的公安民警隊伍和稅務繳納管理幹部隊伍。

感謝稅務部門對我們工作的關心、支持和批評指導,我們將以次為動力,進壹步加強和改進稅務繳納工作,並繼續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

所得稅自查報告篇7

壹、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余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後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壹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壹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築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築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為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後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