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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有什麽區別?

原來我國的叫法是總會計師,後來叫財務總監。

“總會計師”的提法源自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壹個既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之後,我國企業壹般都是在“對總經理負責”這壹含義上定位總會計師的職責。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定位是“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主要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制度是中國經濟管理的重要制度。總會計師制度的建立是企業經營管理、經濟核算的自然需要。隨著企業的建立、經濟核算工作的開展,就必然會有會計,會計的總管即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總經理的理財助手、經營參謀,他由總經理提名,通過壹定程序任命,與經營者利益完全壹致。總會計師代表企業管理當局,是經理級財務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總經理負責。總會計師的職能是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負責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總會計師側重於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在西方國家,“總會計師”更多地被稱為“主計長”、“會計長”、會計經理或會計負責人,這壹職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業會計工作,向財務總監匯報工作。

財務總監制度起源於西方國家,二戰前後,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有了壹定的發展,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壹般是由能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在人才市場上選擇總經理,由總經理代為管理,並授權總經理選擇合適的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經理層,負責管理生產經營。

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些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經理層,在目標、利益、行為等方面與所有者存在很大差異,當雙方利益不壹致時,經理層往往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方國家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

在我國,“財務總監”的提法是在“總會計師”之後。與西方國家相同,我國“財務總監”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財務總監對國有企業實施監督,其工作內容涉及財務監督的主要方面,實質上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關於財務工作組織運行和財務監督上的更高層次的發展與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內部審計中的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也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中地位和職責權限上的不足。它是經理層高級財務管理人員,主要承擔內部受托責任。最初使用這壹稱謂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壹些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基於良好的監督效果,財務總監制度逐漸得以推廣。如今“財務總監”這壹稱謂已經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個企業中的差異較大。有的企業的“財務總監”相當於國有企業對總經理負責的“總會計師”。有的“財務總監”則是指“財務部門負責人”。也有個別企業的“財務總監”相當於CFO。“財務總監”有的對董事會負責,有的對總經理負責,還有的是對監事會負責。

目前我國總會計師制度和財務總監制度存在著壹些弊端,相當壹部分企業要麽沒有按照《會計法》設置總會計師職位,要麽即使設置了,也不讓總會計師進入高管層面,而且絕大多數企業的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在經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壹些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職位的企業,不是把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設在董事決策層,而是設在經理執行層,只對總經理負責,不對董事會負責。

由於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各有不同的職責與作用,兩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實踐中,有人提出財務總監制度與總會計師制度應同時運行,但是這並不能改變高級財務管理人員不能從真正意義上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所有方面負責,因而在企業中處於沒有地位的現狀。

其實,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財務管理體制,對於高級財務管理人員的是稱謂並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財務管理體制的實質。筆者認為,由於CFO制度是完全不同於財務總監制度與總會計師制度的壹種新型體制,CFO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不僅是董事會成員,而且應作為執行董事參與公司決策,於是在我國的公司制企業中應該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這樣就可以改變目前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在公司中,無法真正參與企業管理決策和風險管理的現狀,使得中國CFO發揮高級財務管理人員真正應該發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