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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重於形式”的原理是什麽?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實質內容

超過

形式

原則)是指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核算,而不僅僅是根據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

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對上海X公司沒有絕對控股權,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對上海X公司有絕對控股權。但根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相關決議,上市公司對上海X公司擁有經營管理權,負責任命和推薦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

本案中,某上市公司取得了上海X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控制權,使上海X公司成為事實上的子公司。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采用權益法計量上市公司A的權益;上市公司在編制合並報表時,應將上海X公司納入合並範圍。

以上案例說明,實際控制權可能不在第壹大股東手中。如果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決定其未來的發展方向,即使是第二大股東,實質上也對子公司擁有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應納入其合並報表的編制範圍。

擴展數據:

註意問題:

第壹,當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所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其他會計原則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應建立在客觀、公允、全面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基礎上,努力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更可靠的會計信息。

第二,不要太註重實質,放棄形式。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可靠性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然而,在會計的壹般原則中,占主導地位的原則是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壹致性、及時性和清晰性,而實質重於形式,謹慎性和重要性是對其他十項原則的補充和修正。因此,不應過分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三是壹些企業利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主觀性,把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變成粉飾會計報表的工具和從事違法活動的“擋箭牌”。審計人員在審計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關註企業使用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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