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
借方:銀行存款100
貸款:營業外收入100
基金需要償還的,計入長期應付款。
這裏不存在遞延收入的處理。
有關信息,請參考:
政府補助作為營業外收入,在收到時作如下分錄: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關於這部分收入是否計入稅收收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
總收入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資金。第(三)項所稱其他非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二)《財稅[2008]151號》和《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文件明確規定,財政撥款非稅收入僅指各級人民政府撥付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財政性資金。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用於特定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資金外,我市企業作出的財政撥款,無論是否用於特定用途,均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3)明確非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區別。首先,“非應稅所得”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此,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符合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不需要征稅。其次,免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免稅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形式之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減輕某些特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稅法中的特別規定。企業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當分別核算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沒有單獨核算或者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可以采用分攤法確定應由稅收總收入分攤的成本費用數額。
1.2008年6月5438+10月1至6月5438+2月31期間,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能提供資金撥付文件,文件規定了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三)企業應當單獨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支出。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非應稅收入用於支出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收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五年(60個月)內沒有支出且沒有返還給財政或其他政府部門撥付的資金,應重新計入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總收入的財政資金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