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三)的有關規定,企業接受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應通過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貨幣性資產價值和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具體分兩種情況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貸記待轉讓資產價值科目——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進行確認,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項目。壹般納稅人涉及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捐贈資產的會計價值——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待轉讓資產價值。
企業應以當期利潤總額為基礎,加上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部分的價值,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應按待轉讓資產價值賬戶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讓資產價值賬戶,按應納所得稅(或彌補虧損後計算的應納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戶,按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
接受的用於彌補虧損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金額較大,且經批準後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應當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擬轉讓捐贈的非貨幣性價值予以借記,將擬轉讓捐贈的非貨幣性價值(或扣除虧損後的余額)應納所得稅額作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貸記。待轉讓資產的價值應為期末貸方余額,表明企業尚未結轉的待轉讓資產的價值。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的處理方法是先通過待轉讓資產價值的核算,最後在計算繳納所得稅後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此外,雖然要求企業接受捐贈資產價值納入資本公積的會計處理規定與稅法在此問題上存在差異,但從上述具體會計處理可以看出,會計制度和舊會計準則已經充分考慮了與稅法的協調問題,明確規定了納稅調整情況下計算繳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