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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交印花稅的會計分錄如下:借:管理費用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1、借記管理費用賬戶,反映公司因繳納印花稅而增加的管理費用;

2、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賬戶,表示公司因繳納印花稅而增加的應交稅費負債;

3、當實際繳納印花稅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賬戶;

4、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

印花稅的征收範圍:

1、合同書、產權轉移書、營業賬簿;

2、權利許可證書、證照;

3、技術合同書;

4、財產保險合同書;

5、商品運輸合同書;

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書;

7、財產租賃合同書;

8、倉儲保管合同書;

9、貸款合同書;

10、財產保險合同書;

11、其他應稅文件。

綜上所述,交印花稅的會計分錄包括借記管理費用賬戶和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賬戶,實際繳納印花稅時的會計分錄為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賬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

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