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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品清單怎麽做?

壹、表的基本結構和邏輯關系

本附表分三部分報告,即“免稅收入”、“減免稅”和“所得稅抵免”。其中,“免稅收入”是指根據稅法規定,允許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免稅項目收入;“減免稅”包括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或備案的各類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所得稅抵免”是指本年投資國產設備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將本表“不含稅收入”總額填入主表18行“不含稅收入”,最高不超過納稅調整後的收入減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在主表第29行填寫“減免稅”和“國產設備投資企業所得稅抵免”的合計數。

主表和此表之間的關系

1.“壹、免稅收入合計”=主表第18行。

2英寸二英寸。稅收減免總額“+”III。所得稅抵免" =主表第29行。

二、申報要求

(1)免稅收入的壹部分

填寫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應單獨計算的免稅收入。在確認和計算免稅收入的過程中,要註意“收入”與“所得”的區別。如債務利息收入、免稅補貼收入、免稅基金、收費或附加費、免征附加稅的投資收入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總收入範疇;免稅的技術轉讓收入、免稅的“三廢”處理收入、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收入以及其他免稅收入,屬於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收入。

1.債務利息收入

與其他債券相比,稅法對投資國債有優惠政策,即企業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也稱國債持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處置國債的收入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在企業會計中,國債利息收入全部作為投資收益計入利潤總額,但在稅務處理中,國債利息收入應作為投資持有收益,即附表3第4欄相關數據可作為免稅收入扣除,填入附表7第1行;以及國債的營業收入(處置收入),即國債凈價交易交割表中列示的應付利息以外的資本利得,作為投資的轉讓收益和損失,即填寫附表3第10欄的相關數據,不作為免稅債務利息收入。

2.免稅補貼收入

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收到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或者按照國家法定補貼額度和期限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國家財政支持的地區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的以外,均計入補貼收入當年實際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減征或返還的流轉稅(包括即征即退、征前即退),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特定用途的項目外,應並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於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按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應按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款或退稅款的當年企業利潤征收。

目前,對指定用途企業減免或返還流轉稅主要包括:

(1)按照財稅[2000]025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實際增值稅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按照財稅[2002]070號文件規定,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實際增值稅負擔超過17%。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財稅〔2005〕033號文件規定,從事鑄造、鍛造、模具、數控機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取。

增值稅退稅收入計入“補貼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鑄造、鍛造、模具、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資金應納入專賬管理,專項用於企業技術研發。改變用途的,應當補繳企業所得稅。

屬於國家財政支持並給予壹定期限專項補助的領域有:

根據財稅[2004113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吸收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

在補貼收入上,會計制度和稅法基本相同。對於補貼收入,是免稅的,如果在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補貼收入,稅法必須確認補貼收入,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在實際收到當年免稅。

企業減免流轉稅的會計處理,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也有區別:

(1)企業實際收到按需退還、先退後補、先征稅後返還的增值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對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及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免征)”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2)企業實際收到的應退稅、先退稅、先征稅後返還的營業稅和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直接減征或免征的營業稅和消費稅不得入賬。

減免的營業稅、消費稅雖然沒有增加收入,但減少了當期扣除項目中的稅金及附加,對相應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結果產生了同樣的影響。

此外,會計實務中還有壹些退稅項目,不作為補貼收入核算。比如:

(1)企業出口貨物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應沖減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不得並入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其產品,按照財政部(93)財會字第83號《消費稅會計處理規定》在計算消費稅時對“應收賬款”進行處理的,取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減“應收賬款”,不得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取得的消費稅退稅,應沖減“銷貨成本”,不直接並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4)收到的出口產品增值稅退稅款,貸記“應交稅金及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同樣,第壹次征收後收到的所得稅,按照財會[2006 54 38+0]43號文件的規定,在“所得稅”科目中扣除,不作為補助收入處理。

申報匯款時,納稅人應根據當年實際收到的補貼收入,在本表“免稅收入總額”第二行填寫符合免稅條件的補貼收入。

3 .納入預算管理的免稅基金、收費或附加費。

“納入預算管理的免稅基金、附加費或費用”,是指已計入企業本年銷售(營業)收入且按稅法規定免稅的基金、附加費和費用,不包括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金、附加費和費用。

根據財稅字[997]022號文件精神,在具體實施中要把握兩個原則。壹是企業代收代付的各種基金(基金、附加費、手續費)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允許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二是企業代收代付的費用,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允許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不屬於上述規定的其他境內外基金(基金及附加)和收費,不得作為免稅收入或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字[[1997]022號]文件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地方電話初裝費、民航。(財稅[1997]33號)

此外,各級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的福利彩票發行收入作為社會福利基金,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部分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用於其他用途的福利彩票發行收入,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6 54 38+0]745號)。

5.免稅投資收入。

“免稅的投資收益”僅指從被投資企業稅後利潤中分割出來的股息、紅利部分,即投資的持有收益,只有滿足以下兩種情況,才能作為免稅收入抵免應納稅所得額:

壹是投資者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與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壹致;

二是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但被投資企業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定期享受減免稅優惠。

上述以外的其他投資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不得視為免稅的投資收益。在申報匯款時,必須根據附表3第4欄中的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和填報。

5、免稅的技術轉讓收入

“免稅的技術轉讓所得”,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的所得和30萬元以下的技術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年凈收入;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技術服務收入。

企事業單位的技術開發及其相關收入,參照技術轉讓執行;上述科研機構是指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的科研機構。不包括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科研院所和各類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的中介組織。科研單位的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委提供,報同級稅務機關審核(國稅函〔1996〕256號)。

在稅務處理上,要求企業的技術交換與其他營業收入分開核算。不能單獨核算或不清楚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應將當年實現的免稅技術性收入扣除相應成本(包括材料、人員工資、折舊等直接費用,以及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後確認為免稅收入。企事業單位免稅的技術轉讓收入不足30萬元的,按實扣除;超過30萬元的,只扣除30萬元的免稅收入,超出部分不作為免稅收入。

6、免稅處理“三廢”收入

免稅處理“三廢”的收入,是指企業以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收入,包括:

(1)除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收入,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二)企業大量使用本企業以外的煤磨石、爐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收入,

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三)新設立的處理和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的企業,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申請“三廢”等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原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71998號)的規定,向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原經貿委(原經貿委、原計委)申報。以下簡稱地市級經貿委)等組織成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抄送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鑒定委員會通過的鑒定結論,對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單位(產品和項目)頒發鑒定證書。

獲得認定證書的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減免稅申請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認定證書及相關材料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享受“三廢”等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可以是企業(分廠、車間)的全部收入,也可以是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項目的收入。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項目的損益;二是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第三,不能破壞資源,不能造成二次汙染。

在稅務處理上,要求將企業“三廢”等資源綜合利用收入與其他生產經營收入分開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或者核算不清的,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7.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收入

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所得免稅範圍主要包括三部分:

壹是對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在規定範圍內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是對財稅字[1997]049號名單中的邊境地區貧困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種苗作物以及從事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種苗作物以及從事林產品初加工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確定。

免稅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必須與其他業務分開核算。否則,應按規定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從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及其他非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8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免稅。

9.其他免稅收入

其他免稅收入,是指除以上所列免稅收入以外,根據稅收法規可以免稅的其他收入。例如,根據國家鼓勵和支持環保設備(產品)的政策,按號文件的規定。中經貿資源[2000]159號專業生產《國家目前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中設備(產品)的企業(分公司、車間),在獨立核算、獨立核算盈虧的條件下,年凈收入為30萬元。具體辦法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國字[1998]第716號)執行。

(二)稅收減免

減免稅申報包括經稅務機關審批和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項目。根據列出的詳細項目填寫詳細信息。本表中“減免稅”加“國產設備投資企業所得稅抵免”的總額等於主表第29行的“所得稅減免稅”。

高新技術企業與技術進步

1.高新技術開發區

根據財稅字[94]第001號文件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0.0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新辦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02]070號文件中對此進行了修改,將自生產年度起已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政策改為。

稅收管理方面,根據國稅發[2004]082號文件規定,取消了審批項目。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並經營的內資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納稅人在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時,應附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及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的相關資料,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均可自主申報並享受上述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批程序審查頒發;

(2)企業實際經營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條件,是否有真實的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

(三)是否符合新企業的相關要求;

(4)納稅人註冊地和實際生產經營地是否位於“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註冊地是否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際生產經營部分在區內,另壹部分在區外,享受優惠政策的區內經營部分能否單獨設置賬簿,實行獨立經濟核算;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以欺騙手段取得優惠資格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狀況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要求,或屬於有關部門認定錯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要求改正,取消其優惠資格,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