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質申請和許可
(1)許可權限
1.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壹級資質審批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2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二級資質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三級資質審批由設區市(含義烏)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2)申請程序
1.壹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申請企業依法向設區的市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二級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申請企業依法向所在地縣級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三級資質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申請企業依法向所在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資格申報的壹般規定
1.申請城市園林綠化壹級資質的企業,應當符合《標準》規定的壹級資質標準條件。
2 .申請城市園林綠化二級資質的企業應符合標準規定的二級資質標準條件。
3 .申請城市園林綠化三級資質的企業應符合標準規定的三級資質標準條件。
(3)資格審查的壹般規定
1.直接受理資質申請材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對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或掃描件)是否與原件壹致,並加蓋“與原件壹致”印章。
2 .資質許可審查公示制度。許可機關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機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天。相關企業在公示期內需要進行陳述的,可按原申報程序對評價結果進行陳述,並向許可機關申報;單位和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實名向許可機關反映具體情況。
3 .資質許可審查和現場核查制度。許可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企業的陳述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記錄核查情況,建立核查檔案。
4 .資質許可公告制度。許可機關批準的合格企業名單應當在許可機關網站上公布,公眾有權查閱。
5.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的申請、審查等全部書面材料至少保存五年。
6.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初審部門的審核材料進行監督檢查。
7.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二級資質許可決定後30日內,將資質許可決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三級資質許可決定後30日內,將資質許可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材料
(1)壹般要求
1.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2.申請資質的企業需提供《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附件資料應按本辦法規定的順序裝訂。《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請表》壹式三份,附材料壹套。
3.首次受理資質申請材料的機關負責對企業提供的原始材料進行核對,由企業保存備查。經資質許可機關正式驗收後,所有材料不得更換或修改。
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有疑問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
4.所附資料應按“綜合資料、人員資料、工程業績資料”的順序排列裝訂,規格為A4(210×297mm)紙,總目錄和使用說明書註明頁碼,頁碼應逐頁書寫。
企業申報的信息必須是中文。如果原始材料是其他語言的,必須附有中文翻譯,並準確翻譯。
5.申請材料必須數據完整、表格填寫規範、印章清晰、字跡工整,掃描件和復印件必須清晰可辨。
6.所有證件(包括資格證書、身份證、職稱證書、崗位證書、畢業證書等。)必須掃描。
7.職稱證書必須由人事部門或人事部門授權的機構出具;非人事部門出具的需提供有效授權證明。
8 .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的審計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2)綜合信息(第壹卷)
1.營業執照復印件、驗資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章程;
2.企業原資質證書原件及掃描件(申請三級資質等級不提供);
3.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掃描件;
4.企業經理任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職稱證書或簡歷原件及掃描件、身份證及畢業證原件及掃描件、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近三個月社保明細及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任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職稱證書、畢業證、身份證原件及掃描件,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最近三個月社保明細清單及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附企業固定資產明細)、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企業營業稅稅單的原件及復印件;
7.申報壹級資質,需附企業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合同期在五年以上的企業苗圃生產種植基地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近壹年租金繳納憑證。
㈢人事信息(第二卷)
1.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所有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身份證原件及掃描件,近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社保明細清單及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應提供簡歷,風景園林類中級以上職稱的應提供職稱評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所有中級及以上技術工人的崗位證書、身份證原件及掃描件,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近三個月社保明細清單及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工程性能數據(第三卷)
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近三年代表性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合同、竣工驗收證書、結算書或結算清單原件及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管理
(1)證書收集
1.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壹級資質證書在公告後兩個工作日開始發放,二級、三級資質證書在公告後五個工作日開始發放,企業直接到許可機關領取。
2.申報企業領取新批準的資質證書時,應將原企業資質證書的正本和副本交回許可機關。
(2)證書制作
1.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壹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和編碼。
2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二、三級資質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統壹編碼。
3.資質證書正本壹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
1.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壹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二、三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2.有效期起始時間:起始時間以企業首次獲得申報級別資質的日期作為資質證書有效期計算。
(四)證書變更
1.資質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證書信息發生變更時,企業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商登記。
2.發證機關應在受理變更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變更手續。對上壹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直接受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變更證明材料上報上壹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申請變更的企業經審查仍符合現行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發證機關直接換證;審核後不再符合現行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等級標準,需按申報程序要求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4.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書及說明;
(2)工商登記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變更前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⑸與資質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
[6]因企業改制、股權變更或合並等原因變更資質證書時,還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涉及現行資質等級企業標準的各類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書遺失補辦。
1.企業遺失《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後,需及時在全國建築行業報或省級綜合報刊登遺失聲明,再按原申報程序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證書。
2.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補發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補發新證,並於補發證書簽發後2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遺失證書作廢。
3.申請補發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資質證書遺失情況說明及補領申請書;
(二)企業公布的虧損報表;
(3)工商登記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六)信息變更備案
具有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相應資質的企業,網上申報材料涉及的人員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資質審批程序及時申請網上信息變更,並將變更的書面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
第四,資格繼續
(壹)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應在其現行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滿60日前,按原資質申請程序申請資質續期。經資質許可機關審核同意,在資質有效期內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無不良市場行為記錄,符合原資質等級標準的,同意延長其資質證書有效期;經審查不符合續期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對其資質進行重新審查。
(二)申請資質續期所需材料與原資質核準申請材料相同。
(三)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延期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原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取消其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的相應資質,並公告其資質證書無效。如果要繼續進行城市園林綠化施工活動,企業必須重新申請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管理
(壹)監督管理的內容包括對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在園林綠化市場的違法行為和企業資質的監督檢查。
(二)資質有效期內有違法行為或不良市場行為的企業,由違法行為或不良市場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
(三)取消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許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相應的等級資質: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為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授予相應等級資質許可的;
2.違反法定程序,授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相應等級資質許可的;
3 .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授予相應等級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許可;
4.依法可以撤銷企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四)取消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相應等級資質,並在其網站上公告其資質證書失效:
1.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2.企業因破產、關閉等原因依法終止經營活動;
3.企業資質被依法撤銷、撤回或吊銷;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其他情形。
(5)資質有效期內的再驗證。
1.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利害關系方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責令不再符合標準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其資格。
2.被撤銷資質的企業可根據其實際資質標準和資質審批程序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3.資質有效期內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的企業,不符合資質變更條件的,應當按照資質申報程序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六、其他相關事宜,按《浙江省建設廳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暫行辦法》執行。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