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金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報稅時,應先確定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材料銷售收入、代理費收入、包出租收入和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自產委托產品收入、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因此,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擴展數據
業務招待費會計和稅法處理的差異;
1.企業日常經營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會計規定可以計入相應的費用,稅法規定按照壹定比例扣除,差額部分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生產經營月份的損益應壹次性計入生產經營月份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從而形成時間差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礎核算與稅法不同,會計核算中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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