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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法律之間的關系

法律分析:會計與法律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各個相關法律方面:

(壹)會計法與財政法的關系。

財政法是國家為調整財政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範。

所謂財政關系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在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形成的,以國家為主休的分配關系。

它產生並貫穿於國家財政活動之中,具體表現為預算關系、稅收關系、企業財務關系以及預算外資金和財政監督方面的關系。財政法與會計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財政法調整的財政關系和會計法調整的會計關系都是通過財務關系連接和滲透的。財政關系中包括企業財務收支的分配與調度關系,而會計關系中包括企業財務收支的核算與管理關系。財政法與會計法調整的對象相互依存、互為條件。

財政關系是以國民經濟總體活動為對象,而會計關系則是以國民經濟具體經濟活動為對象。由於總體活動是由微觀個別活動構成的,其總量組成及其變化最終取決於微觀中的個量積聚及其變化。

二者間的這種內在聯系,既決定了財政關系只有通過會計關系才能實現,又決定了會計關系的處理必須按財政關系的要求來進行。當然,會計法與財政法是有壹定區別的。

具體說,壹是具體調整對象不同。財政法調整的是財政關系,而會計法調整的是會計關系。

二是法律關系的內涵不同。會計關系是基層組織發生的微觀經濟管理關系,而財政關系是較高層的宏觀經濟管理關系。

三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財政法律關系主體壹方始終是代表國家的各級財政機關,財政機關單方面的意願可以產生、變更或終止財政法律關系。而會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不固定性,有時壹方是國家管理機關,壹方是社會經濟組織,有時雙方都是社會組織。

四是調整原則不同。財政法通常采取“無償”原則,法律關系的內容基本是壹種縱向的分配與再分配關系,著眼於宏觀經濟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