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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債券的會計處理有什麽規定?

永續債券是沒有明確到期日或期限很長的債券。投資者不能在某個時間拿到本金,但可以定期拿到利息。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永續債是壹種介於債權和股權之間的融資工具。永續債務在會計科目中被列為權益,而不是負債。公司向永續債券持有人償還利息不是利息支出,而是股東權益的“分紅”。在中國,永續債的會計處理並不是特別明確,這要看政府監管部門的解釋(這在壹定程度上會阻礙永續債在中國的發展)。

壹、永續債券的主要風險:

1.發行人的流動性。

2.對於投資者來說,他們面臨長期的信用風險。比如政府和企業可能還是會破產。發行人將回購提前贖回的風險。

3.利率風險。隨著時間的增長,永續債券的利率可能會低於活期利率,因此持有人可能會虧損。並且,流動性低,票息支付延遲。

二、永續債的特點:

1.債券不設到期日;

2.票面利率較高;

3.包括金融選擇;

永續債券是沒有明確到期日或期限很長的債券。

投資者不能在某個時間拿到本金,但可以定期拿到利息。

法律依據:永續債券會計處理的規定在確定永續債券的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以下簡稱會計分類)時,永續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根據37號準則2的規定,同時考慮以下因素: (壹)關於到期日。永續債券發行人在確定永續債券的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所包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審慎判斷是否能夠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當永續債券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不導致發行人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時,發行人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1。永續債券合同明確約定,沒有固定的到期日,持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要求發行人贖回永續債券或將其清算,這通常表明發行人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永續債券合同沒有規定固定的到期日,同時規定了未來的贖回時間(即“初始期限”):(1)當初始期限僅為發行人的清算日時,通常表明發行人沒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但是,如果清算確定發生並且不受發行人控制,或者清算是否發生取決於永久債務的持有人,發行人仍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當初始期不是發行人的清算日,發行人可以決定是否贖回永續債時,發行人應認真分析是否可以無條件決定不行使贖回權。如果沒有,通常表明發行人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