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隨意改變資產、負債;隱瞞收入;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編造虛假利潤和違反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