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企業發生的未經批準的預備費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基於資產的真實性和謹慎性原則,為防止企業虛增資產或利潤,保證因市場變化、科技進步或企業經營不善而引起的資產實際價值的變動能夠真實反映,要求企業合理預測各種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提取準備金。根據原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政策,金融企業的呆賬準備、商品折價準備、壞賬準備允許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而其他準備,如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風險準備以及稅收法規規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壹般來說,稅法上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壹是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實際扣除原則,只允許實際發生的損失在稅前扣除;相反,企業發生的非實際損失壹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是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制度和自己的專業判斷進行的。不同企業提取比例不同,允許扣除企業準備金可能成為企業會計操縱的工具,稅務人員也很難從企業外部判斷企業會計提取準備金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於市場復雜多變,各行業市場風險不同,稅法中很難規定各種準備金的合理提取比例。如果規定了統壹的比例,稅負就會不公平。第三,企業提取的各種準備金實際上是為了降低市場運行風險,但這種風險應該由企業自己承擔,不應該轉嫁給國家。因此,企業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或減值準備雖然不允許在提取年度稅前扣除,但允許在企業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當年扣除,體現了企業所得稅的據實扣除和確定性原則。第四,各國所得稅法不允許各種稅前扣除準備的壹般做法,特別是面對我國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和不完善的內控機制,很多企業采用提取準備的方法來達到逃稅的目的。但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等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的高風險性,各國都允許提取壹定比例的準備金進行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批準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批準的準備金,應當在稅前扣除。這也使得壹些特殊企業稅前扣除準備金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