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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銷的註冊會計師如何恢復?

可以,只要不超過五年。

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合格證書未超過5年。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者被撤銷、註銷未超過5年。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合格證書5年以上,或者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者被撤銷、註銷5年以上,並通過相關測試。

對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未繳納會費或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壹的非執業會員,不予通過年檢。非執業會員無故不參加年檢的,視為自動退會。

中國註冊會計師非執業會員註冊要求規定:

1.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2.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3.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撤銷註冊通知和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